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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资格认定、年审、退房流程图,租赁合同及收费标准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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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标准:

公租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3元,廉租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1元。

缴纳方式时限:

需至嵩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科缴纳租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受理机构:嵩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66335383

嵩县保障住房租赁合同

甲 方 (出 租 方):嵩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乙 方 (承 租 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

为明确保障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洛建(2015)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甲乙双方同意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甲方同意将上述的保障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其家庭成员在房屋租赁期内有共同居住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个月,租期自????????年???????至????????月。

第四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元/月,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

第五条 租金缴纳

保障房为先缴纳租金后使用。乙方应于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缴纳租金。

第六条 协议期满或终止

协议期满前3个月,乙方须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退房或续约申请;乙方退房须由住房保障部门验收住房,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退房事宜。

第七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所承租的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交纳物业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房屋维修

1.乙方所承租的保障住房及内部设施系公有财产,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擅自拆除与破坏,如擅自拆除或破坏的须原样修复及赔偿。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装修、拆改和扩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及赔偿实际损失。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

4.承租房屋内的其他物品以及易损消耗品(如:玻璃、灯具、开关、插座、门窗插销等以及其他房屋附属易损件)不在维修范围内,损坏的由承租方自行付费维修。

5.房屋公共部位自然损坏,甲方负责维修,附属设施、设备老化损坏甲方负责联系相关单位维修,乙方应给予配合。

6.乙方应对甲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保障住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住房的;

2.因家庭人口、婚姻、收入、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住房申请保障标准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住房保障部门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房屋腾退

1.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暖气、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交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或期满后,不符合保障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收租金。

3.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逾期一个月,乙方同意放弃室内财产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开门处理。

4.对不配合退房又拒不退房的住房保障户,住房保障部门将其列为不诚信户,并计入市住房保障不诚信档案,5年内不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协议期内,因购买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过户(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次日起3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保障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退出保障住房。三个月后不能按期腾退的安公租房租金2倍收取,并依法收回房屋。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保障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协议,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家庭保障人经审批后可以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时间租赁该房屋,直至协议期满后7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协议。

6.乙方承诺:本协议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应准确无误。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7.保障住房原则上不允许装修,如乙方需简单的装饰或添加房屋设施、设备时,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保障性住房装修协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乙方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将完好无损的房屋及附属交返甲方。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乙方如需继续租住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保障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否则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签章):

嵩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日期:

联 系 电 话:66335383 ???????????????联 系 电 话:

乙方紧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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