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陈某飞
违法事实:?陈某飞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堆放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贰仟壹佰元(¥2100)。
处罚日期:2024年6月26日
处罚机关: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相对人:祁某飞
违法事实:祁某飞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堆放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壹仟壹佰元(¥1100)。
处罚日期:2024年7月1日
处罚机关: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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