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镇行政执法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机关:嵩县德亭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权限
法定事项,省、市定赋权事项(详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人员
德亭镇现有行政执法人员10名,公示如下:
序号姓名执法证编号执法区域
1?????石智伟?16031197068嵩县德亭镇
2?????刘武松?16031197126嵩县德亭镇
3?????王红记?16031197189嵩县德亭镇
4?????王兴岗?16031197168嵩县德亭镇
5?????申晓娜?16031197125嵩县德亭镇
6?????贾晓晓 16031197123嵩县德亭镇
7? ? ?田彩芳?16031197122嵩县德亭镇
8? ? ?吴林鹤 16031197161嵩县德亭镇
9? ? ?马静静?16031197048嵩县德亭镇
10? ?王迎港?16031197049嵩县德亭镇
四、行政执法依据
详见附件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救济渠道
(一)在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本单位组织听证。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以相关文书记录为准)起六十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嵩县人民法院起诉。
(三)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嵩县德亭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379-66550104;联系地址:嵩县德亭镇怀德路59号;邮编:471400。
附件:嵩县德亭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嵩县德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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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嵩县德亭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嵩县德亭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备 注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溃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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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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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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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
5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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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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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密闭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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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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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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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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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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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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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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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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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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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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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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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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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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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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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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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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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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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含大型招牌广告)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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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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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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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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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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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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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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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经批准进行采砂的处罚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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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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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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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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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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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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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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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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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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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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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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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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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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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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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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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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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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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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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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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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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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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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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也依法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