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养老〔2020〕3号),规范有序、高效便捷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以下简称补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保险制度为方向,以足额筹集征地社保费为关键,坚持应保尽保,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
2.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3.谁征地、谁保障。由征地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4.同地同价。在全县范围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5.可持续、能转移。按照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一)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7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实施调地安置的,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协商提出。
(二)确定补贴对象的程序与职责
1.县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
2.行政村(村集体、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土地属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按程序上报审定。
4.县农业农村局对家庭承包土地性质进行审核。
5.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征地(或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应包括: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缴费期间还是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在本县区参保还是外地参保。
7.报县政府审定(见附件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同意征地后,如果批复与申报的征地面积不一致需要调整补贴对象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职责进行。
三、补贴办法及标准
1.每次征地,征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2.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3.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洛阳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
4.以征地批复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四)补贴对象在征地实施时死亡的。
依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新老政策衔接
1.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2.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当地当时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2019年7月1日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征地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动、补贴标准调整和资金收支情况等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
3.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告知函,县财政局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资金拨付
1.征地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征地批文、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公告日期等相关情况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附件3《征地告知函》)。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见附件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核算审定表》),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见附件5《关于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函》)。
3.县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
八、参保补贴的实施
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地。
(一)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拟征地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函告县自然资源局(见附件6《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位告知函》)。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补贴对象参保情况准确无误后,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征地实施时须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函告县自然资源局(附件见6《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位告知函》)。
2.征地实施时,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附件7《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告知函》)。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县自然资源局的《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告知函》后,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九、组织实施
1.县政府是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2.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意见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该征求意见稿公示期30日,自2024年8月1日起——2024年8月30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反馈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反馈受理电话:0379—66325616
嵩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附件:????1.《??????项目(用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
2.《?????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审定表》
3.《征地告知函》
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核算
审定表》
5.《关于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函》
6.《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位告知函》
7.《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