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文件精神,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优势, 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发挥农业特色产业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柱 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参照《嵩县农业特色产业奖补实施方案》、 《嵩县畜牧产业奖补实施方案》 ?(嵩农领〔2021〕9号),《嵩 县农业特色产业奖补调整方案》(嵩农领〔2022〕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 十大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生活富裕"总要求,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 理念,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结 构调整为主线,以提质增效为核心,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 奖补原则
突出“一县一业、 一乡一特、 一村一品”产业布局,围绕“林 药烟牧菌蚕油"七大产业,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制度改 革,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及农户立足乡村自然资源条件,发挥优势,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化发展符合产业规划且地域优势突出的农业特色产业。稳定和完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链接机制,积极探索农业增效、产品增值、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增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活力。
三、 奖补范围
支持全面发展中药材,重点扶持柴胡、丹参、皂角刺、连翘、 山茱萸、黄精等品种扩大规模、提质增效;支持食用菌菌种生产、 制棒工厂化和高标准设施建设;支持以牛羊为主的畜禽养殖、牧 草种植及规模化、标准化畜舍建设;支持具有区域优势、符合全 县发展规划的其它特色产业;支持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品牌创建、扩规提效、示范基地发展建设等。
四、 奖补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带动农户发展的龙头企业、 村股份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以下简称“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脱贫户(不享 受政策除外)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户和监测户”。
五、 奖补政策
(一)脱贫户和监测户自主种养奖补
脱贫户和监测户新种植中药材、蚕桑、烟叶等特色作物1亩 以上,每亩奖补200 — 800元(以附件一标准奖补);新发展袋 料食用菌3000袋以上,每袋奖补0.5元;新发展能繁母牛3 头以上,每头奖补1000元;新发展能繁母羊10只以上,每 只奖补200元;新发展蜂10箱以上, 每箱奖补200元; 新发展禽兔1000只以上的,每只奖补1 元。每年每户自主种养及庭院经济奖补累计不超过3000元。
(二)新型经营主体奖补
1、新型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中药材等特色高效农业产业, 规模在100亩以上(黄精、烟叶可降低至50亩),根据种植品 种每亩给予200-800元(以附件一标准奖补)种苗及农资奖补。?连片种植中药材规模超出500亩低于1000亩的面积每亩奖补标 准提高100元;超出1000亩以上的面积每亩奖补标准提高200元。
2、新型经营主体集中连片育种、育苗10亩以上,且与县农 业农村局签订育种、育苗协议,低于市场价优先供应本县种植的, 每亩给予2000-5000元奖补(以附件一标准奖补)。育苗须连片,相邻地块距离不超过300米,便于技术管理。
3、 新型经营主体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现有集中连片种植 基地新开展嫁接改良100亩以上的,经专家论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每亩给予50元奖补。
4、(1)桑蚕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小蚕共育,提供3眠起4龄 蚕苗给养殖户(含新型经营主体)养殖的,每张蚕苗给予150元 奖补;提供2眠起3龄蚕苗提供给养殖户(含新型经营主体)养
殖的,每张蚕苗给予100元奖补(此项不需提供带动农户证明)。
(2)新型经营主体(须乡镇选定)组织农户分散养蚕,当年销售的蚕茧,每公斤给予10元奖补。
5、(1)有菌种生产资质的新型经营主体,年制售且供应本县栽培种25万公斤以上,供应本县部分每公斤给予0.5元奖补(此项不需提供带动农户证明)。
(2)达到"双改"标准的食用菌工厂化制棒新型经营主体, 年制售且供应本县菌棒100万袋以上,供应本县部分每袋给予0.2元奖补(此项不需提供带动农户证明)。
(3)新型经营主体连片新建高标准食用菌大棚(全金属骨 架、单棚棚内面积0.5亩以上、有风机、水帘、棚膜、遮阳网、 出菇架不低于5层等)10个以上,每棚给予10000元基础设施 奖补。配套的养菌棚(全金属骨架、单棚棚内面积0.5亩以上)每棚给予5000元基础设施奖补。
(4)新型经营主体连片新建羊肚菌等未配置出菇架的全金 属骨架大棚,棚内合计面积5亩以上,每亩给予3000元基础设施奖补。
(5)新型经营主体利用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新种植大球盖菇等5亩以上,每亩给予1000元奖补。
5、 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县级及以上示
范方等农技示范推广项目,每亩给予200—300元奖补。
6、(1)新型经营主体新建标准化畜舍500平方米以上,当 年建成投产,每平方米给予100-300元奖补,单场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
(2)新型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优质牧草100亩以上,每亩给予300-800元奖补。
7、(1)新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补;新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认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 万元奖补;新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分 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新认定为市级、省 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2)新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的,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补。新认定为"名特优新"农产品的,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3)新型经营主体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种畜禽生产企业、 美丽(观光)牧场、标准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补。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中药材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补。
本条四项奖补,已享受过同类扶持政策,高于本标准的不另 行奖补,低于本标准的对差额部分给予奖补(不需提供带动农户证 明 ) 。
8、 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当年农产品种养 、加工、仓储、销售有重大提升、成效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可给 予10-30万元奖补。对打造推广区域公用品牌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型经营主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9、 本文件奖补范围以外的其它特色产业需要奖补的,经县 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同意的可予以奖补,奖补标准参照本方案有关标准研究确定。
10、 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因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可抗拒 因素造成损失的,根据县委、县政府意见,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政策。
六、 奖补申报原则及程序
(一)申报原则。
严格落实“一事不双补”原则,新型经营主体所申报项目未 享受过其他政策扶持,所带动的农户不得以新型经营主体申报过的同一 内容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 、脱贫户和监测户奖补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 监测户申报;村两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建议金额;乡镇政府 复验核定,党委、政府正职签署奖补意见、建议金额;农业农村局备案,并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下发落实。
2 、新型经营主体奖补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 体申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初审并签署意见、建议金额;乡镇人 民政府复验核实,党委、政府正职签署奖补意见、建议金额后, 报送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实地抽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和奖 补意见,报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下发落实。烟叶产业奖补申报及验收参照种植业奖补有关要求,由县烟草专卖局受理复核,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七、验收标准
(一)中药材、食用菌、烟叶等草本类特色种植按一个生长周期(每茬)奖补,木本类特色种植、畜牧养殖、新建设施均为一次性奖补。
(二)按照实际测量确定种植面积(数量),地块相对分散 或地形复杂的,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推算奖补面积(数量),实际 验收面积(数量)低于申报最低标准的不予奖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不予奖补。
(三)验收时种植密度(成活率)低于标准50%以下的不予 奖补,50%以上按照实际种植密度(成活率)折算面积奖补,超 过标准种植密度(成活率)全额奖补(不折算面积)。田间管护 粗放、违背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等导致产量、品质降低的,应适当降低奖补标准或者不予奖补。
(四)新型经营主体申报资料须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如购销 凭证、转款记录(工资等涉及农户收益的须公户转帐)、土地流 转合同(协议)等必要证明。畜牧经营主体申报资料还需提供土 地备案、环保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发生过重大动物疫 情证明、未发生过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证明等要件;品牌创建、企 业培养、示范基地创建须提供证明(证书或文件复印件)。新型 经营主体须对资料真实性负责,经验收查实有资料造假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特色产业奖补。
(五)种植类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需达到每10亩(1棚) 带动1户以上农户,所带农户年收入(薪金等)合计达到3000元以上。带动农户情况及效果由行政村、乡镇负责核实。
(六)新建畜舍须当年建成投产,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达标,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养殖档案填写完整,制度健全(上墙) ?服从行业部门监管;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 羊存栏500头以上,禽、兔存栏10000只以上;每500平方米畜 舍至少安排1人就业,且工作岗位稳定、年工资收益不低于15000元。
八、 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单位要 进一步提高担当意识,加强对农业特色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任务分解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配合协调,狠抓工作推进。各乡镇、有关单位要 进一步提升团队意识,通力协作,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种苗、地膜、机具等农资供给,定期督促指导,确保产业发展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乡镇政府需完整规范 保存相关资料和文件,切实负起奖补资金使用的主要监管责任,严防冒领、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
?附件:1.农业特色产业种植作物奖补标准
? ? ? ? ? ? ? ?2. 畜牧特色产业奖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