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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职责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18

(一)宣传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

(四)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质量预警、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八)负责统一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工作。

(九)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一)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反垄断管理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初审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注册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七)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十八)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及联动机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九)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对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督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上报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发布县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二十二)负责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

(二十三)按规定要求,承担对下属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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