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
第96号提案的答复
王继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利用农村中小学停用校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闲置校园校舍的综合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盘活、合理利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教体局下发了《嵩县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综合利用办法》(附后),文件中(二)、(三)、(四)、(七)、(八)规定:
对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不明、手续不完整的中小学闲置学校的土地、校舍等不动资产,应视同产权归教育部门所有,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学校财产,否则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原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舍,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学校补办有关校舍产权手续,并免交契税、土地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费用。(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提高闲置校舍的利用率,根据实际需要,可优先改建成普惠性幼儿园、学校社会实践基地等。(四)闲置校舍用于其他公益性项目时,使用单位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七)为盘活停办学校的闲置校产资源,在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国资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方可将闲置的校产进行出租。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5年),年租金标准由其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与承租方具体商定并签署具体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出租、出借闲置校舍。(八) 任何单位或个人租用闲置校园土地、校舍,都应当交付租赁费。闲置的校园土地、校舍等资产出租、出借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要先全部上缴县财政局财政非税专户,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返还给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使用。闲置校产处置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近两年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已经由国有公司逐校摸排论证,下步将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遵循政策,拿出方案,按程序将闲置校舍合理充分利用。
?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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