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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25-01-03

办理结果:A

对县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

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史学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贫搬迁社区物业费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对我县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指的非常准确,这些问题也是制约物业管理水平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我们各级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努力、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您的这一建议对改进物业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关于您提出的存在的问题,提案中所提扶贫搬迁社区,已超出我单位职责范围,属于属地管理区域,当有属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需要给您说明的是: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中,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及各部门职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其中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监督管理也有详细的解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梳理涉及物业管理的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事项,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

有关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人报告和有关业主投诉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开展智慧安防、保安服务、养犬、房屋租赁等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交通事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擅自占用和损坏住宅小区公共绿化、损害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噪音污染、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影响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使用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内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部门的职能、投诉受理方式。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已有法定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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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79-66335383

联系人:李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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