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4〕3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8月20日印发《关于嵩县202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748号),同意我县征收纸房镇石坡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91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59公顷,未利用地2.896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地范围:征收纸房镇石坡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91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59公顷,未利用地2.8966公顷。
四至范围:该宗地位于纸房镇石坡村。东至石坡村裸土地;南至石坡村工业用地;西至石坡村工业用地;北至石坡村工业用地。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仓储物流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通告期限
本通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实施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关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土地承包证)等手续自行作废。
(二)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征收所在地政府,及时清理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时移交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收土地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