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嵩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嵩政〔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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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要求,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
按照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划分,我县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提高到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10.4元提高到12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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