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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政〔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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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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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我县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畜牧业生产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防疫技术支撑体系、动物防疫保障体系和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强制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性防控措施,确保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清净无疫,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主,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和集中免疫并重的原则,加大防控力度,保证全县清净无疫。具体内容和目标是: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5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鸡新城疫等其它疫病实行全面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按“先检测,后免疫”的原则,实施检测、免疫,检测阳性畜扑杀率达到100%,阴性畜免疫注射率达到100%

(二)规范免疫操作,做到养殖场户畜禽存出栏及免疫情况记录详细,免疫家畜二维码标识率达到100%,建档率100%,免疫记录与标识相符。

(三)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农村散养户达到90%以上;定点屠宰场同步检疫率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强化防疫规范管理

一是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规模饲养和散养并存的生产模式,督促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制订科学的免疫程序,并认真落实;对散养户畜牧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免疫程序,并组织人员进行免疫;二是坚持春、秋季集中免疫与日常防控相结合的防疫工作机制,建立督查、免疫监测评价机制,推行企业法人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做到免疫制度化;三是强化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规范防疫人员管理,做到队伍专业化;四是严格落实《畜禽免疫操作规范》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各级冷链建设,规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科学免疫,做到行为规范化。不断规范防疫员管理和培训、规范疫苗管理、规范室内资料管理和规范免疫操作,加强防疫规范化管理,推进动物防疫规范化进程。

(二)强化散养户畜禽免疫

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散养畜禽实行春秋集中免疫加月月补防的免疫制度。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继续推进防疫示范村建设,各乡镇要在巩固原有防疫示范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养殖比重的变化合理划定新的防疫示范村,防疫示范村畜禽免疫必须达到三个100%,一个70%,即:防疫密度、建档率、佩标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使示范村防疫真正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记录详实、档案健全、标识到位;面上防疫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应免尽免,不留死角,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强化养殖场防疫监管

规模养殖场按畜牧部门的有关要求按程序实施自主防疫,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规模养殖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组织人员实施监管,强化规模场防疫主体责任,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防疫负责人,免疫注射技术人员。县区内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万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和所有奶牛场应全部纳入重点防疫监管范围,不落实监管责任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各乡镇要以养殖场出栏、消毒、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定期免疫效果监测等环节为重点,明确监管人员,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和规模养殖场法人主体责任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服务到场、责任到人、核查到档”。要全面推进养殖场区的规范整治,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健全免疫、卫生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制度,完善免疫、用药、消毒、诊疗等养殖档案,规范养殖行为,推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四)强化预警预报

按照全市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要求,组织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进行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发现阳性畜禽及时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团,预测疫情流行态势,提供防控预警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对动物疫情报告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实事求是收集和报告疫情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报告疫情信息;按时完成月报和年报任务。对于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检疫监督

重点是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执法手段,强化依法监管,严打违法行为。全面实行检疫申报制度,抓好产地检疫,继续推行“签约式”管理和“动检110”的经验和做法,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农村散养户必须达到90%以上;规范屠宰检疫,定点屠宰厂同步检疫率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重点加强对中小规模屠宰厂(点)的监管,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规模养殖场(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厂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力度。

(六)强化应急管理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各乡镇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制订完善节假日期间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管理,建立培训演练制度,提高应急预备队实战能力。加快应急信息化建设,建立起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及疫情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七)强化兽药监管

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指导,特别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和科学用药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各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各级政府负总责、畜牧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与监督机构执法责任、防疫机构技术责任、养殖加工企业法人责任“六位一体”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层层建立责任制,逐乡、逐村、逐户落实防疫责任,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基层防疫一线。对不履行职责,防疫措施不落实,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畜牧业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选聘专业技术过硬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防疫队伍,保证每个乡有4-5人的防疫专业队员,每个村有1名村级防疫员。同时,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防疫员报酬,村级防疫员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保护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其能安心开展防疫工作。

(三)强化技术培训

县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基层防疫员的选拔、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逐步推行基层防疫员资格准入和竞争上岗制,实行目标管理;要切实加大对乡、村防疫员、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技术人员防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防疫人员业务素质,逐步实现基层防疫队伍的专业化。

(四)加强三项储备

严格落实“三项储备”,按照县级不低于10万元,乡镇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储备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为控制扑灭疫情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及时充实调整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为控制扑灭疫情提供坚强的技术保障。按照科学计划、充足有效,分级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做好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为控制扑灭疫情提供有效的物资保障。

(五)加强督促检查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创新督导检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办法,制定日常动物疫病防控的考核评价标准,紧紧围绕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开展防控督查活动。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疫情隐患大的乡镇要进行专题督查、驻点督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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