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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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现将《嵩县关于促进景区周边旅游要素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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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关于促进景区周边旅游要素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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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旅游开发,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嵩县旅游产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经批准新开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或旅游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其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以适当项目资金形式,支持该景区或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租赁林地或耕地时,按时价支付,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建设单位有优先承租权。
3.自项目运营之日起三年内,项目经营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以适当项目资金形式支持该企业发展。
4.县政府为项目投资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协助解决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保证项目单位在投资前期的报建、报批、办证等一切费用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能免则免。
5.县政府将项目列入县重点项目,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派驻首席服务官,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经批准新成立的旅行社和旅游购物中心,从营业年度起,前三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以适当项目资金形式支持该企业发展。
第四条、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配套服务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可视情况依法酌情减免。
第五条、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扣除。
第六条、自2016年起,县财政每年整合资金2000万元支持旅游及旅游扶贫产业发展。
第七条、新上县内旅游景区荣获AA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20万元;荣获AAA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AAAAA级景区称号或荣获全国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新建宾馆,获得五星级宾馆(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15万元;获得四星级宾馆(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10万元;获得三星级宾馆(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5万元。旅行社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获得批文和挂牌后,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招商引资参与我县旅游项目建设,对引进县外资金实际到位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所引进旅游项目运营第一年度地方财政实际收益额50%的奖励。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列入国家鼓励的旅游服务业依法逐步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十一条、对旅游客运车辆从事旅游运营期间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异议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从快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对外地来嵩旅游车辆,首次违章或轻微违章只纠错不罚款。
第十二条、鼓励、引导旅游企业在县内道路、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置旅游标识、旅游广告、景区形象宣传展板等,符合规划的展位,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批,并按照法律法规减免公路用地占用费、资源费等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当年度积极参加县政府、县旅游局组织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或自行组织大型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景区,经县综合考评为前二名的,可分别一次性获得10000元、8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当年度在全国、全省、全市重大评选或竟赛活动中(政府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活动)获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可分别一次性获得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策划创意的旅游文化活动,能够提升我县旅游的知名度和旅游品牌形象,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县旅游整体营销政策
1.法定节假日之外,组织省外旅游专列或大巴团队入嵩旅游,游览两个3A以上景区、在嵩县至少住宿一晚,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300人—500人,县政府对组团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500人以上(含500人),县政府对组团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2.法定节假日之外,旅行社组织包机游客(不少于100人)入嵩旅游,游览两个3A以上景区、在嵩县至少住宿一晚,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县政府对组团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3.法定节假日之外,自驾车团队入嵩旅游,每团不低于50台车,购票人数不少于200人,且车体张贴有嵩县景区宣传广告,游览两个3A以上景区、在嵩县至少住宿一晚,县政府对组团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以上政策,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有涉及相同内容的,按原有渠道和原有审核程序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
1.企业应建立奖励台账相关资料,并按月如实向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指标报表。
2.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4.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每年年初可向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和目标计划。
5.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如实写出书面申请,报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确认后执行。
6.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内容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与上位法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及上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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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