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201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嵩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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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我县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足嵩县县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富裕、文明嵩县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整合现有相关土壤调查数据,充分了解各乡镇土地利用情况。2017年起,以全县16个乡镇318个行政村农用地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省市启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结合农业、国土、环保部门历史土壤监测数据,在历史点位超标区、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布设农用地及农产品监测点位,2018年底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范围、污染程度,查明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已关闭搬迁的重点监管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以下简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科工委等配合)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县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耕地、林(草)地和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采矿区及周边、尾矿库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等区域,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周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基地等设置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县、乡镇、重点监管企业设置土壤环境管理和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学习活动,提高土壤采样、前处理、数据处理与统计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监测点位覆盖全县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委、科工委、国土局、农业局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录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所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适时对土壤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委、科工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委、林业局等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配合市级部门完成重点区域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结果上报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配合市级部门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范围及污染程度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配合市级部门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农业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配合)
5.切实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将受污染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积极运作将嵩县北部基本农田集中区纳入洛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加大保护本县的河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2017年底前,编制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发改委、住建局等配合)
制定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有机质提升工作,有条件地区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青贮过腹还田、秸秆堆沤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技术推广。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渡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禁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杜绝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发改委、住建局等配合)
大力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以农业生产业发展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抓好杂粮和油料优势产业基地建设;依托顺势药业,在丘陵区种植山茱萸、柴胡、连翘等中药材,加快产业链调整,打造知名品牌。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纳入申报“三品一标”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评价范围。继续开展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一县一品”创建。(农业局牵头,国土局、财政局等配合)
6.着力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在德亭镇、纸房镇、白河镇、大章镇等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需结合小麦、玉米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建议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低累积品种筛选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评价技术及标准,科学筛选、评价和推广安全利用类耕地“边生产,边治理”实用技术。2018年,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德亭镇、纸房镇、白河镇、大章镇等乡镇配合市级部门科学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农业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等配合)
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优先组织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安全利用相关知识。(农业局牵头,财政局、畜牧局等配合)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农业局牵头,粮食局等配合)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18年9月前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对威胁地下水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退化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休耕补贴对象、标准、时间等,将重度污染耕地逐步退出农业生产。(农业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林业局等配合)
2017年起,将种植结构调整与特色农业发展相结合。在已开展过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区域,要加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及时跟踪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保产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在纸房镇、德亭镇、大章镇等符合条件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优先种植核桃、板栗等经济林木。将退耕还林与特色农业发展有机结合。到2020年,配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农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局等配合)
8.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食用农(林)产品禁止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推广技术力度。力争到2020年,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示范区。大力发展花卉苗木、经济林、森林旅游、林产品加工等产业,积极培育林业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业局牵头,林业局、财政局等配合)
9.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缓释肥和有机复合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完善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固体废物、畜禽粪便等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农业局牵头,财政局、林业局、环保局、供销社等配合)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强病虫害预警与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测报网站。选取部分乡镇,示范推广生物农药,开展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技术。在果蔬标准园推广防虫网、灭虫灯、粘虫板等物理防虫设施。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农业局牵头,林业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2017年起,选择农膜使用量较大的乡镇,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县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农业局牵头,供销社、财政局、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2017年起,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并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2017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20年,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畜牧局牵头,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以陆浑灌区为重点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区管理单位应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报县政府。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农产品质量超标而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措施,以保障农产品安全。(水利局牵头,陆管处、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强化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0.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
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环境监管,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调查评估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在土地转用、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用地审查,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规划用地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规划、国土及住建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11.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开展历史遗留疑似污染地块排查。以工矿企业集中分布区域特别是历史遗留铅、锌、钼矿开采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用地,加快排查已搬迁、关停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风险,明确企业生产年限、主要污染物、土地利用现状、周边敏感源信息等,将排放重点特征污染物的企业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的排查工作,并将相关调查评估报告递交至市级政府。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管控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将地块调查评估结果纳入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自2017年起,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拟收回使用权、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督促责任主体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使用权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备案。(国土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等配合)
12.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运用基础信息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开展疑似污染地块的风险筛查,根据筛查结果,将地块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建立基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落实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通报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和管控要求。对于高风险地块,根据地块使用规划,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责任,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开展治理修复及修复后评估工作,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高风险地块,督促责任主体采取封闭隔断污染区域、限制人员进入等措施,降低污染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对于中度风险地块,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低风险地块,根据地块使用规划,适时开展治理修复工作。经过修复后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无影响的污染场地,方可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其他项目。(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13.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自2017年起,与本区域内在产的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环保局牵头,科工委、发改委等配合)
2017年11月底前,以排放铅、镉、汞、砷、铬等重金属的企业为重点,结合省控、市控等污染源监管数据,确定并实时动态更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测指标要涵盖企业生产涉及的所有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每年至少1次,形成长效机制,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环保局牵头,科工委、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我县环保部门对5年及以上生产年限的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我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金支持。(环保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空间布局管控,实现污染源头预防。
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发改委牵头,环保局、科工委、国土局、农业局等配合)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工委牵头,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15.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增污染。
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对于所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增加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16.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对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的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重点明确残留污染物处置方法和拆除设备流向、处理方法,并报县环保、住建、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县环保、住建部门报告,并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局牵头,住建局、科工委等配合)
17.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防控。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结合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等数据,逐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管理台账。通过合理布局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推进现有涉重金属企业搬迁入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量下降比例达到省政府、市政府下达任务。(科工委牵头,环保局、发改委等配合)
18.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土壤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增矿山和在产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安监局、发改委、科工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配合)
2017年11月底前,以高都川、德亭川、牛头沟、白鹿沟、马石沟等区域为重点,完成现役尾矿库及大宗固体堆存场所土壤环境风险排查。对于有责任主体的尾矿库,督促相关责任方按照“一库一策”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方案,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存在的危库、险库、病库,通过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安监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科工委等配合)
2017年11月底前,完成遗留尾矿库排查。2019年底前,对已闭库和无责任主体的尾矿库,监督用地单位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国土局牵头,安监局、科工委、环保局等配合)
加强工业污染排放监管,督促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工、印染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加强工业污染物有效处理和处置,重点强化对危险废弃物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排放企业的监管,确保土壤不受污染。2018年底前,开展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专项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环保局牵头,科工委、发改委、公安局等配合)
加强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县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卫计委牵头,环保局、发改委、科工委等配合)
19.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管。
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有关要求,对全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放点开展排查,2018年底前形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逐步开展清理整治。对距离农田和居民点较近且环境风险较高的,优先制定环境风险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以生活垃圾为主的,要通过垂直帷幕防渗、沼气导排、渗滤液处理等就地整治;以建筑垃圾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的,采取覆土或资源化利用等措施,面积较大的可绿化形成公园;以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的,采取堆沤还田等措施。(住建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科工委等配合)
开展全县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及分布,2018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运行中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和渗漏情况、填埋气体排放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和维护,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已经封场的,通过种植植被、树木等进行绿化。(住建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科工委等配合)
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印染、河道清淤等污泥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管。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的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禁止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进入耕地,可以开展将处理达标后的城镇生活污泥作为建成区城市园林和绿化试点,并每2年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1次监测。(住建局牵头,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等配合)
(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维护生态功能。
20.严格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维护生态功能。
加强丘陵、荒坡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的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宜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禁止向宜耕后备区域倾倒、堆放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开发利用,影响生态功能。(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委、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配合)
21.加强未利用地污染防控工作。
依法查处向沙地、滩涂、荒草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铁矿、金矿、萤石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委、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配合)
(五)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
2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在建立污染地块清单的同时,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委等配合)
23.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问题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2018年6月底前制定县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重点突出铅、镉、汞污染的修复,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实施计划,分别形成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项目库,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保与各类规划的衔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配合)
24.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德亭镇、纸房镇、白河镇、大章镇等乡镇,适时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推进农业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形成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加强推广应用。到2020年,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农业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委等配合)
25.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
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遗弃遗留污染场地、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废弃物堆存场所等区域拟开发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
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针对不同污染类型,综合采用物理、化学、生物工程等技术,并从修复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对修复措施进行筛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后方能进行施工建设。(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26.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局报告。治理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环节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格责任追究。(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工商局等配合)
27.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环保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定,对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等配合)
(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8.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
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环保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29.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安监局等配合)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环保监察机构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环保局牵头,公安局、科工委、财政局等配合)
3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土壤污染源头,在重点污染物防控区、工业企业聚集区、规模化养殖基地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配合)
31.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县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监督推进潜在土壤污染行业企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应急事故时,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安监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32.明确责任主体,成立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嵩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县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环保局牵头,县直属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3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与交流。
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工委牵头,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等配合)
34.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发改委牵头,工商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配合)
(九)拓宽投资渠道,完成资金投入机制
35.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财政局牵头,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水利局、科工委等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6.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环保局牵头,工商局、科工委、财政局等配合)
37.严格目标考核。
根据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接受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对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配合)
38.明确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建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农田灌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工委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39.依照规定处罚。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乡镇党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约谈分管领导。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等配合)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
40.引导公众监督土壤环境保护。
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配合)
41.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
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等宣传载体,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世界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等配合)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