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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201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县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退伍、参战参试人员较多,加之这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比较普遍。为扎实开展我县的双拥优抚工作,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使这部分人员在脱贫攻坚和实现小康的道路上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根据洛政〔2013〕5号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和豫人社〔2017〕10号文件《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精神,按照因病施救、方便患者、适当救助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范围
1.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老复员军人。
2.1-10级伤残军人。
3.“三属”人员。
4.带病返乡退伍军人。
5.参战参试人员。
6.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
7.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农村籍退伍军人。
二、救助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限价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1.本文附件规定的第一至九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10000元以内的救助金,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20000元。
2.本文附件中规定的第十至十四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6000元以内的救助金,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10000元。
3.本文附件中规定的第十五至十九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5000元,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8000元。
4.本文附件中规定的第二十至二十六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3000元,但不得高于本年度该病种治疗费用自付部分总额,年封顶线为5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鉴定表》和《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填写的《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鉴定表》和患病治疗自付费用凭据等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鉴定表》和患病治疗自付费用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
3.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审核意见,结合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支出费用总体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民政局审批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5.申请人由于健康等原因造成本人不能提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可指定委托人或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对于危重病人申请救助的,县民政部门可适当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及时给予救助。
6.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乡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办理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批、救助金发放和建档、归档等工作。为困难优抚对象提供高效、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7.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审批办理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或协助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2017年7月31日
附 件
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一、异体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和并发症治疗;?
二、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或者化学药物治疗的;
三、血液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四、结核病(国家免费治疗的除外);?
五、囊性肺纤维化病;
六、重症肌无力;
七、坏死性筋膜炎;
八、严重神经元病;
九、多发性硬化症;
十、重度股骨头坏死;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需定期血透、腹透的;
十二、肝硬化失代偿期;
十三、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伴有一肢以上瘫痪);
十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十五、唇腭裂手术;
十六、脑瘫(康复治疗除外);
十七、需手术治疗的急腹症(急性胆管炎、急性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
十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九、严重烧伤(Ⅱ度以上);
二十、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伴有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末梢神经病变);
二十一、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非隐匿型);
二十二、Ⅲ期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十三、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病变);
二十四、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二十五、脉管炎(伴有重度静脉曲张);
二十六、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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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