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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意见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政〔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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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积极性,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旧村、废弃村庄、空心村,不符合新农村规划的旧村庄、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理解和运用国土资源扶贫新政策新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充分挖掘现有空心村,闲置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战略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编制村庄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对于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通过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及农民自发复垦等途径,规范复垦实施程序和验收程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力促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又好又快开展。通过拆旧复垦把全县废弃宅基地、空心村、居住偏远不利于生产生活愿意搬迁安置的农户、工矿废弃地等闲置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优先保障所在乡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公开交易。

三、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废弃宅基地、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

2.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经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单块复垦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土壤质量标准应与周边耕地基本一致,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3.复垦后耕地坡度小于25度;

4.生产道路通达,相对集中连片;

5.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耐用;

6.复垦地块加强土地质量等级规划,复垦后达到9等以上耕地。

四、拆旧复垦投入分类及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为农民自发复垦、财政资金投资复垦和社会资本投资复垦。

(一)农民自发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

农民自发投资复垦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监督指导工作。如需纳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立项。项目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根据土地权利人意见和协议约定,由农民、村(社区)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开展复垦。复垦工程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聘请相关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区域面积进行测量,对复垦耕地进行评估,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确定复垦规模和耕地质量等级。符合建设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二)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

1.项目立项。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项目区村集体组织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项目区进行测绘、编制可研报告、规划设计、预算报告等。编制完成后,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领导机构、工程建设工期、资金来源保障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制度措施。按照规定和程序公开确定工程建设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3.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竣工报告和验收资料,按照要求确定有资质的技术协作单位对复垦区域面积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复垦规模和耕地质量等级。复垦工程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三)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

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可参照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开展建设。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也可以协议方式确定给投资单位进行复垦。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投资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参照财政资金投资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程序立项、实施和验收方式方法开展项目建设。社会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技术协作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投资单位自行确定。

五、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农民自发复垦项目

1.乡(镇)人民政府立项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申请;

3.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4.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5.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复垦区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测绘坐标。

(二)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复垦项目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申请;

3.竣工报告;

4.工程自验报告;

5.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属于污染治理的,需提供土壤监测报告;

6.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7.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复垦区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测绘坐标。

六、指标入库和指标使用

1.财政资金、社会投资及农民自发复垦项目产生的相关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指标类别分别进行入库,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应按照增减挂钩系统相关信息填写要求将项目立项、验收、测绘坐标等信息填报后提交审查,产生的指标使用及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各乡镇通过复垦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指标,县政府提取70%?统筹使用,剩余30%乡镇政府自行安排使用。

七、交易机制

各乡(镇)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乡(镇)政府使用的30%,可用于乡(镇)建设项目增减挂钩,也可在县内进行交易。县内交易按复垦地块等级确定指导价为7万元/亩至10万元/亩。从指标生成之日起1年内未使用也未交易的,县政府按7万元/亩进行回购。县内指标交易主体为各乡(镇)政府,取得收益及奖励资金由卖出地政府管理使用。

县域内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使用挂钩指标进行用地报批的,按以下程序申请指标:1.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指标购买申请;2.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指标需求,通过县国土资源局挂钩指标备案信息,确认交易对象;3.县国土资源局协调买方和卖方政府签订挂钩指标交易协议,发放挂钩指标确认单。

八、权属调整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另有约定

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属的,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要工作及时间安排

1.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农村集体闲散建设用地全面普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根据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编制规划。规划以外废弃农宅、现居住偏远、居住农户少、群众有搬迁意愿的农宅、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全面建档、逐年拆旧。(2018年7月1日—7月31日前上报符合建设用地复垦地块)

2.乡(镇)政府负责对建档立卡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设计(8月1日—8月30日前完成)。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选定地块按规划设计进行拆除、复垦,对部分群众居住偏远有意愿搬迁的进行安置。

4.乡(镇)政府按照复垦地块的规划设计,按照嵩财〔2016〕52号文件要求办理招标手续,10月底前完成拆旧复垦项目施工。

十、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后资金使用及分配

1.资金使用。交易所得的资金县政府优先用于安置补偿、规划设计、项目拆旧复垦各项支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方面。

2.资金补助。乡(镇)30%部分:耕地7等以上(含7等)的按4万元/亩补助,8等以下的(含8等)按2万元/亩补助。县统筹的70%部分:7等以上的(含7等)补助乡(镇)7万元/亩,8等以下(含8等)的补助乡(镇)5万元/亩。用于县外交易部分每亩补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3万元。?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买允健同志任组长,副县长王玉杰同志、王晓辉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郭小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水军、李铁庄、谢站立、陈新庄四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财政、林业、农业、水利、国土各抽调一名同志,具体负责复垦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先易后难、持续循环”的原则,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精准建立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用地复垦摸底排查台账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备案工作,做好复垦项目指标使用登记。

(三)严格工作要求。负责建设用地复垦认定的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精准识别,精准测量,确保排查、施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精准。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的排查、立项、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立项审批、初验及相关材料复核、与上级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使用的监管;县林业局负责对复垦地块的树木进行砍伐移栽,办理相关林业手续;水利局负责对复垦地块的水土保护出具相关意见;农业局负责对复垦地块出具土地质量评定报告;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项目和资金审计监管。

(五)督导考核。本项工作纳入县重点工作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日上报、周通报、月例会制度。每月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工作进行督导排名通报,对年度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嘉奖,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和有关责任人分层级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停办单位用地审批手续。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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