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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县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县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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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嵩县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特编制《嵩县县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财政补贴、贴息,BT融资模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凡纳入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未列入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报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复后,按照采购程序要求,由本单位组织采购(本单位采购项目主管领导或相关专业人员,财务、纪检监察、后勤等部门不少于三人组成);也可以委托入选河南省(省级)或洛阳市市级政府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财政投资比例占总投资额30%(含30%)以上的、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财政投资比例占总投资额30%以下的项目,以及BT融资模式项目,采购单位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和《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嵩政办〔201293号)和《嵩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嵩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嵩财〔2012118号)规定,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允许超范围、超标准采购。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申报、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10月份起县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县财政局下达资金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六、政府采购工作要求

一是在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国产货物、工程和服务;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加强服务类采购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服务类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有关职能部门全过程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定点供货或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采购。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对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七、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和投诉。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不得擅自自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如发现规避或不实行政府采购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举报、投诉电话:0379-663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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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嵩县县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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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县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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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轿车、越野吉普车、旅行面包车、皮卡、大客车、专用汽车、摩托车等其他各种机动车辆。属于省级协议供货车辆目录内的,实行省级协议供货。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印刷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

3、网络设备(单价5000元以上,批量2万元以上,含本数额,下同):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安全网关等相关设备。

4、服务器:小型机、PC服务器、工作站等相关设备。

5、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6、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1万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7、家具:一次性批量(套)5万元以上办公、教学、医用、宿舍和其他家具。

8、专用设备(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通信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安防监控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等其他专用设备。

9、其他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货物(不包括服装、药品、医用卫生材料、教材,或者其他低值易耗品)。

二、工程类

1、金额20万元以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金额20万元以上市政建设项目。

3、金额20万元以上环保、绿化项目。

4、金额20万元以上水利、防洪项目。

5、金额2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网络项目。

6、金额20万元以上、行业专营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暖气等设施的安装工程,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7、金额20万元以上装饰、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票据、证照、报表、书籍的印刷、制作。

2、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升级。

3、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工程、信息化工程等的监理。

4、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方案设计、规划编制、测绘、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服务,以及文物考古、地质钻探,宣传、展览活动等,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5、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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