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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志部门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乡(镇)志部门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嵩政办〔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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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市地方志编纂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县乡(镇)志、部门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镇)志、部门(专业)志编纂工作。地方志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全面系统记述区域、部门(专业)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在储存信息、传承文化、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乡(镇)志、部门(专业)志真实记录农耕文明和聚落文化,是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对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单位要把编纂乡(镇)志、部门(专业)志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高质量完成编纂任务。

二、切实保证乡(镇)志、部门(专业)志编纂质量。各乡(镇)、各单位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认真做好志书编纂工作。要坚持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有机统一,系统、翔实记录乡(镇)、部门(行业)发展历程和时代特征,切实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记述准确、文字精练、印制规范。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保证志书质量,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县志办负责全县修志规划和修志队伍的培训,指导乡(镇)、部门按时进行资料收集,初稿撰写,内部评审等。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志书资料收集、初稿编写等工作,并组织内部评审。内部评审后由县志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报县、市、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乡(镇)志、部门(专业)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强,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乡(镇)志、部门(专业)志编纂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广泛动员专家学者、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以及知情人、当事者参与志书编纂工作。县志办要吸收相关人员成立编审委员会,做好规划协调、业务培训、督导评价等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编纂初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乡(镇)志、部门(专业)志编纂工作。

2014519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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