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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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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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城市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区域和时间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县城建成区。
(二)全县城区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建成区内因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政府决定并公告。
二、组织领导
建立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副县长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市政局、县房产所等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具体负责联
席会议制度的运行和实施。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是:
(一)相关乡镇政府。城关镇、纸房镇、何村乡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动员居民配合、支持、参与禁放工作;组织定期开展巡查,对辖区违规生产、运输、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等部门举报;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对婚丧嫁娶、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家庭要及时上门宣传和告知,做好劝阻工作,有效控制违禁燃放行为。由社区牵头,对本辖区内各个地方明确责任,实行包保责任制;社区要与本辖区内单位家属院签订责任书,落实包保责任(单位家属院由本单位进行包保,不属于单位家属院的,由社区人员包保)。
(二)县委宣传部。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播报禁放通告和相关处罚规定;督促沿街单位或门店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工作宣传口号,警示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放工作;在节假日期间,倡导社会各界移风易俗,改变燃放烟花爆竹的旧习;对因违法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典型案例予以媒体曝光。
(三)县监察局。严格查处禁放工作主要责任部门的失察失职行为;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四)县公安局。组织相关部门上街巡查和受理市民举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五)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对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县工商局。在县城禁燃区,不再核发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营业执照;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县民政局。配合公安、环保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丧葬活动中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规范管理殡仪馆、公墓等场所丧葬活动。
(八)县住建局。规范管理城区内所有工程工地、开发企业的奠基、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督促城区工程工地、开发企业执行禁放规定。
(九)县教育局。在城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禁放专题教育活动,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禁放宣传单(册),教育广大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中小学校建立教育宣传制度,落实教育责任。
(十)县环保局。负责对城区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向县政府提供环境评测数据。
(十一)县交通局。加大对全县客运站点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运车辆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县房产所。负责督促城区内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有关劝阻业主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十三)市政局。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走街串巷叫卖行为;负责查处流动人员和商户在街道、门面房、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对城区内所辖的公共场所(公园、绿地)落实包保责任制。
三、工作措施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7年1月17日至1月19日)。召开联席会议,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电视台各新闻、社会、生活、法制频重点栏目报道我县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进展和动态,对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特色活动及时关注并报道,引导广大市民熟悉并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公安、安监、工商、交通4个部门于1月19日上午,组织人员分别在县城白云商厦、北店街五叉路口、伊河大桥头音乐喷泉、大张前门设置宣传点进行专门宣传禁放活动。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利用城市区街道、社区的公告栏、外墙体、室外电子大屏等,张贴刊播普及相关条例知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海报等,联合制作印发小册子,在批发市场、大中小学校、人员密集的城市广场等处广泛发放。
(二)集中整治(2017年1月19日至1月21日)。县安监部门要对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许可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对已许可的要在规定的期限予以关闭退出,产品妥善处置,确保安全。在城区外的周边乡镇,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的数量,安全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
(三)严格执法(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8日)。始终保持对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排查监控、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查处和打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
(四)巩固提升(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禁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继续巩固前段工作取得的成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使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管理达到分工明确化、执法规范化、管理常态化的总体目标;按照分工和职责,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禁放的常态管理工作。禁放工作全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并接受其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周密组织。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提升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整体形象,事关环境卫生,事关消防安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县政府部署,及时对禁放工作进行布置和动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迅速行动,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以环保实时监测数据和典型案例为佐证,大力宣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并对违反规定事例予以曝光,营造人人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的监管和禁放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单位家属院禁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本区域、本单位家属院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