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17〕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洛政办明电〔2017〕1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大力宣传城乡居民“两险”惠民政策,力争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促进我县城乡居民“两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2017年城乡居民“两险”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的各项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两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主管副职、经办部门和人员,一把手要亲自督导,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三、缴费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在我县行政辖区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为大中专学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除商业保险外,凡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保;凡在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参保的不得重复参保;所有在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及新生儿等必须随家长一起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缴费人在以上档次中自行选择一档。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
(三)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为2017年11月30日;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两险”集中收缴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
(四)缴费方式
按照分类组织参保的原则,采取以集中收缴为主、网上申报缴费、银行网点实时缴费、地税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缴费、河南地税手机APP以及关注“河南地税”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缴费等方式为辅的征收模式。
四、集中收缴流程
城乡居民“两险”主要采用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收缴的模式,由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各村缴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开始征缴前应从所辖的各行政村(社区)“两委”中明确一名城乡居民“两险”经办人员,在11月5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城乡居民“两险”经办人员名单报县地税局电子邮箱(电子邮箱:songxiandishui@163.com)。城乡居民“两险”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城乡居民“两险”费款征缴、政策宣传、催缴提醒、摸底调查、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做好已参保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众的续保缴费工作,同时动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踊跃参保缴费,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缴费流程如下:
1.核实费源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7年度参保人员清册和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名册(见U盘),由县地税局以村为单位下发给各乡(镇)政府。各村社保费征收管理人员按照清册对本村人员进行“两险”征收,对本村新增、漏登参保人员在收缴保费的同时做好信息登记。定期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传递信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将录入确认后的漏登和新参保人员名册按时传回地税部门。
大中专学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征缴。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并收缴后,到学校所在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医保中心确认后信息推送给县地税局,县地税局按照医保中心提供的最新征缴信息进行征缴。凡有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对象的家庭应及时告知孩子在学校缴费参保,不要在家重复参保,但也不能漏保。
2.代征登记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缴费代征登记。城乡居民“两险”经办人员携带本村村支书(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和《城乡居民“两险”委托代征登记表》(见附件3)到辖区地税税源管理分局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城关镇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其余乡镇到对应的税源管理分局,下同)办理缴费代征登记。
3.保费收缴
在集中收缴阶段,各行政村(社区)“两险”征收管理人员负责本村城乡居民“两险”的集中收缴工作,收费人员在收取保费时向缴费人开具缴费收据(缴费收据会后以乡为单位到人社局农合办领取)。在每日汇总核对后登记缴费明细清册,同时将征收的“两险”保费存入地税部门待报解收入专户(开户行:嵩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号:66418011800000423),保存好银行缴款票据。
集中收缴期结束后,对未在集中收缴期内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截至时间内,由缴费人自行到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4.征收入库
各行政村应在本村保费集中收缴完成后,及时将缴费明细清册和银行缴款票据报送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帐审核后分行政村、分险种、分年度制作《地税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代征统计表》(见附件4)、《地税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委托代征统计表》(见附件5)的电子版,连同银行缴款票据传递给辖区地税税源管理分局或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地税部门核对数据后,将代征统计表电子版导入地税“金三”征收管理系统,以行政村(社区)为代征单位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交乡镇政府转至各行政村。
5.信息回传与到账处理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数据交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数据交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6号)的有关规定,费款征缴入库后,县地税局按照商定时间将金三系统导出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员明细信息数据通过拷盘方式,提供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管理中心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记账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管理中心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数据来源方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实缴标记,确保缴费人依法享受待遇。
五、困难群体“两险”资助政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助政策。按照嵩政〔2014〕44号文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重残人员(一、二级)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进行资助。县残联、县卫计委每年负责核准重残人员和符合资助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相关信息,及时向地税、财政和城乡居保中心推送准确、完整的人员数量和人员信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按规定为参保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残人员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为45-59周岁缴费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为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的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在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10元。县残联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残人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将该部分资金划拨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专户。卫计委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将该部分资金直接划拨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专户。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由县民政局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困境儿童对象全额资助参保(以民政部门2017年第四季度享受对象作为2018年度资助参保对象);由卫计委对符合计生资助条件的家庭资助一人份参保费用;由县残联对重度残疾人员全额资助参保;由县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人均60元进行资助,个人缴付120元。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县扶贫办应认真核对资助人员信息并于11月10日前将资助人员信息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提供给嵩县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嵩县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核对去重后的资助人员信息回传给县民政局、残联、县卫计委、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县民政局、残联、县卫计委、县扶贫办等部门分别将资助人数提供给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后,全额资助人群由各资助单位将申请后的资金打入地税待报解账户,制作《地税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委托代征统计表》电子版(见附件6)征缴入库;资助部分费用的,由资助单位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费用直接拨付至资助对象个人账户。
六、目标考核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两险”征缴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完成情况不低于92%,困难群众必须达到100%。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不低于2017年全市平均水平(2017年全市平均参保率99.4%),困难群众必须达到100%。
七、工作要求
今年是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农合制度整合的第一年。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发动,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鼓励支持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巩固提高参保率,逐步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保。
(一)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各乡镇政府作为当地参保缴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两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村、组干部要分片包干,实行责任制,确保无遗漏,全覆盖,各级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以点带面,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城乡居民“两险”工作牵涉面广,人员众多。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登记、信息交换、登账发放等工作,地税部门做好城乡居民“两险”的征缴工作;民政、残联、扶贫、计生等单位分别核准各类救助人员、残疾人员(一级、二级)、建档立卡人员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交准确、完整的困难群众人员数量和信息,积极落实困难群众自主参保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资助资金;各协作银行要积极配合做好各乡镇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发放工作。
(三)及时上解,确保安全。各乡镇以及行政村和其他参与城乡居民“两险”收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所收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保费,不得截留、挪用保费,当日所收保费务必于当日及时缴入地税部门在农商银行开设的待报解账户,确保日清日结。对发生资金流失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导,定期通报。为督促征缴工作进度,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各乡镇工作进度进行通报,落后单位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2017年11月2日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