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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筑治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政办〔2018〕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遏制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建设豫西山水生态城市,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各乡镇、部门在治理私搭乱建、违建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治理范围

重点控制区域为县城规划区、国省干道交叉口、景区出入口、主要旅游线路沿线两侧、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等。县城控制区:北至田湖镇程村、陆浑村,南至何村乡瑶北坡村、纸房镇上瑶村,东至洛栾高速公路,西至县城后山、城关镇菜园村、库区乡望城岗村、吴村、万安村、老樊店村围成的封闭区。

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办理和完善相关建设手续,依法依规建设。

二、工作职责

(一)乡镇治理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工作职责

1.以乡镇土地所、城建规划所为主体,联合乡直单位、辖区派出所、行政村“两委”,成立治理私搭乱建和违建建筑工作组织,并开展经常性排查治理工作。

2.对个人和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在农用地建房或非法圈地、占地行为,负责监管制止,督促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依照《城乡规划法》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4.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用地、预留地建设活动进行监管,依法规范建设行为。

(二)职能部门治理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工作职责

1.县国土局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牵头进行查处。

2.县住建局负责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协同市政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施联合执法。

3.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但未按照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市政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主进行查处。

4.县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和辖区物资供应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等服务前应向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单位书面发函核实情况,凡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提供用水用电等服务。

5.县市政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大在城市规划区的巡查力度,发现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要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并及时依法处置,各职能部门和辖区乡镇应予配合。

6.乡、村规划区内违建查处乡镇政府为主体,县市政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予配合。

三、责任落实

各乡镇、职能部门要健全组织,强化排查,周密部署,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好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确保私搭乱建和违建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加大工作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追责问效制度,县政府针对此项工作要进行专项督查,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跟踪督办,对治理违建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查处。?

附件:相关法律政策解释

2018年6月4日    

附 件

相关法律政策解释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第十九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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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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