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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2-03-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 ? 现将《嵩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3月23日


嵩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1 总则

? ? 1.1 指导思想

?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务求实效的应急体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 ? 1.2 编制依据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2021年12月26日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嵩县县域实际,制定本预案。

? ? ?1.3 适用范围

? ?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涉及到本县的,应当由本县应对处置或参与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 1.4 工作原则

? ?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 ?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 ?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县、乡级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 ?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 ?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 ? 1.5 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分级

? ?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 ? 以上突发事件的特点是突然、有力、无法控制、容易引起破坏和混乱。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 ? 1.6 分级应对

? ?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乡镇政府负责应对。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需要市政府应对时,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在市级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 ? 1.7 ?响应分级

? ?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县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 ? Ⅰ级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的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启动县级Ⅰ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 ? Ⅱ级属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全县的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启动县级Ⅱ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

? ? Ⅲ级属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较复杂,对较大范围内的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启动县级Ⅲ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 ?Ⅳ级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在阶段内相对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启动县级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 ?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 ? 乡镇政府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参照县级层面,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 ? 1.8 ?应急预案体系

? ?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乡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处置手册和嵩县防汛救灾安全指南。本预案上与《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相衔接。

? ? 1.8.1 ?应急预案

? (1)县乡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 (3)大型活动、集会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或具体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在征求参与单位意见后报公安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4)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5)县专项应急预案见:附件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县级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启动和终止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各类专项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等。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县委办、宣传部、统战部、政府办、发改委、教体局、科工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林业局、总工会、邮政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等。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交叉事项责任分工,并做好应急救援信息上情下达,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县领导和各专项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联系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与毗邻区域的联系,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见附件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1.2 专项指挥部

依据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县领导担任。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气象局、科工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公安局、教体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案编制和修订、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交通管制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应急通信组、生活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涉外工作组、专家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 (1)综合协调组: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结合专家组意见,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协调县域驻军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 (2)抢险救援组:实施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加固和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调度全县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灾害区域的疫情防控;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 (4)交通管制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 (5)治安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
维护治安秩序。
?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
作。必要时,采取强制驱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 (7)社会动员组: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负责调集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 (9)应急通信组: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动移动应急指挥车赶赴现场保障通信畅通。
? (10)生活保障组:承担应急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 (11)善后处理组: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 (12)新闻报道组: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加强事件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及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知识等宣传。
? (13)涉外工作组: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
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 (14)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对工作提供咨询。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 ?乡镇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乡镇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 (1)县乡两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分析和辨识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应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 (2)县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 (3)县乡两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应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 (4)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2 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分级情况,在现场应急处置中,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有可能超过县域处置能力,有应急总指挥部决定是否向市级提出救援的请求。市级救援力量未到前,应急救援工作不能停步。当市级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过程中,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做好应急的一切配合和联动工作。

3.3.2 发布预警信息
? (1)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洛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2)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 (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县委、县政府。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3)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 (4)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 (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乡镇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 指挥协调
? (1)组织指挥。县、乡级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县政府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县政府可报请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 (2)现场指挥。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乡镇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市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县、乡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县域驻军、民兵、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参与应急处置的社会力量,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分级响应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1)及时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 (10)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4.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与宣传、信访联系,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的乡镇政府为主,必要时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做出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按照县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县乡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的乡镇政府为主。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灾害损失和实际情况,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县乡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县域内的网信、军民融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 (3)县域驻军和民兵力量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县域驻军和民兵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 (6)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县相关部门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领域,建立有应急专家队伍。

6.2 财政经费保障
? (1)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4)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支持应急产业的建设发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实施统一的救灾调度。

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 (1)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和水利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 (2)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6 避险设施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紧急疏散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

6.7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燃气、生态环境等单位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设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值守应急、信息报告、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功能。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嵩县区域应急救援行动。加强与毗邻县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备案

(1)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2)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3)总体应急预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4)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6)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 预案演练

(1)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1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通过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2)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3)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事项;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公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县乡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 宣传培训
?(1)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乡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和解释,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评估,并向县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乡镇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嵩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嵩政办〔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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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相关链接:《嵩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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