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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嵩县202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预征收的通告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3-03-29

嵩政通〔2023〕5号

  根据原《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田湖镇田湖村集体土地0.85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林地0.6501公顷,水域及设施用地0.2045公顷)。拟作为嵩县202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因洛阳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完成,原嵩县2022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调整为嵩县202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不变,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不变,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变。

  该批次拟征收范围已于2021年11月23日由嵩县人民政府发布《嵩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嵩县2022年度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启动通告》(嵩政通〔2021〕24号),2021年12月13日由嵩县人民政府发布《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嵩县2022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嵩政通〔2021〕26号),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完成听证程序,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已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故不再重新发布拟征地启动、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田湖村交通服务站用地,西至田湖村坑塘水面,南至田湖村田湖村乔木林地,北至田湖村水浇地和坑塘水面。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田湖镇田湖村集体土地0.85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林地0.6501公顷,水域及设施用地0.2045公顷)。县政府拟组织田湖镇人民政府、田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自主选择安置办法。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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