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3〕12号
根据原《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田湖镇田湖村集体土地15.8310公顷,农用地15.8310公顷(耕地10.0025公顷、林地4.603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246公顷),田湖镇下湾村集体土地0.1177公顷,农用地0.1177公顷(耕地0.0723公顷、其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54公顷)。共计15.9487公顷。拟作为嵩县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田湖村林地,西至田湖村旱地,南至田湖村林地,北至田湖村旱地。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田湖镇田湖村集体土地15.8310公顷,农用地15.8310公顷(耕地10.0025公顷、林地4.603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246公顷),田湖镇下湾村集体土地0.1177公顷,农用地0.1177公顷(耕地0.0723公顷、其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54公顷)。共计15.9487公顷。县政府拟组织田湖镇人民政府、田湖村、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精神,县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田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安排其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