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3〕18号
根据原《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县政府拟征收田湖镇田湖村集体土地15.8310公顷,农用地15.8310公顷(耕地10.0025公顷、林地4.603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246公顷),田湖镇下湾村集体土地0.1177公顷,农用地0.1177公顷(耕地0.0723公顷、其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54公顷)。共计15.9487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田湖镇田湖村、下湾村集体土地15.9487公顷。
东至田湖村林地,西至田湖村旱地,南至田湖村林地,北至田湖村旱地。
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自主选择安置办法。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嵩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嵩县白云大道,电话:6633981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