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4月8日
嵩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实 施 方 案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60号)部署,按照2018年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行政、法律、保险等有效手段,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防止病死畜禽传播疫病,尽最大努力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从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2018年,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运送、集中处理的原则,通过招商等形式,由市场运作在我县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1个,购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负责全县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后,12月底前,经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补贴。
(二)建立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一是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按8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其中中央财政50元,省、市、县财政分别为9元、6元、15元)。
二是分段分类实施补贴。严格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运输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对病死猪的上交、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养殖场(户)负责提供病死猪给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头病死猪补贴20元,无害化处理中心或保险公司负责收集和运输,每收集一头给予20元补贴。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一头病死猪给予40元补贴。养殖场(户)上交的病死猪限于嵩县养殖场(户)的饲养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承保机构和联动机制。鼓励养殖场(户)积极参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参与保险的生猪病死之后,必须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才能取得保险赔偿。通过建立养殖业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机制,在降低养殖场(户)养殖风险的同时,提高养殖场(户)主动申报、主动接受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到位。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形成网格化指导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格局,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全覆盖;要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对丢弃病死猪事件易发区域进行排查,明确重点区域排查责任人及职责;要强化宣传教育,督促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切实承担起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等措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弃置在责任区域或辖区内公共场所和河流、水库、村边等处的病死猪要及时进行清理处置;负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的建设和本辖区内养殖场(户)的保费收缴及病死猪的收集工作;协助承保公司或无害化处理中心确保将辖区内所有病死猪运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病死猪乱抛乱弃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理,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畜牧部门要做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前期的选址与建设期的技术指导工作,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正常运行后,要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保险品种的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现场勘查和理赔定损工作,实施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所、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厂做好无害化处理的手续衔接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的立项与相关服务工作。
土地部门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用地的手续办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及后期环境影响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育肥猪及能繁母猪的保险补贴政策,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段补助资金的拨付和养殖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根据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按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给养殖场(户)、病死猪运输者和无害化处理中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贩卖病死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与畜牧、公安部门联动,追根溯源,从严打击病死动物流向市场、流向餐桌的犯罪。
县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严禁病死猪流向社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
一是召开全县养殖企业宣传动员会,宣传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危害、法律责任,让养殖场(户)了解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必要性,使广大养殖场(户)主动配合收集、处理新模式的规范运行。
二是发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场、不漏一户”的工作要求,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告知书送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养殖场(户),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
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进行宣传,公布各辖区申报收集电话,力求使收集电话做到家喻户晓。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猪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猪。
(三)强化监督执法
一是养殖环节强化源头监管。畜牧部门要定期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巡查工作,完善畜禽防疫档案、生产记录管理,严格核对饲养、进出栏情况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建立健全从养殖源头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机制。
二是检疫环节确保上市安全。畜牧部门对发现病死猪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产品严格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或按程序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案源,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上市销售。
三是流通环节强化过程监管。畜牧部门要严格查证验物和调运备案、审批,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产品流通经营。
四是坚持全过程常态化监管与重点场所、重要时段专项整治相结合。畜牧部门对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中心实施定期抽查、重点监管;对节假日、疫病高发期要加大监管频次,确保无病死猪公共事件发生。
五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药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猪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无害处理责任
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是经县政府批准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建设的一家技术先进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是全县新型病死猪无害处理机制建设的核心载体,承担着全县所有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任务,要严格依法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按要求按标准对全县所有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及畜牧部门做好因疫情病死的其他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保证病死猪及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后固体物质有效利用,液体、气体达标排放,不造成二次污染。
(五)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畜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食药、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嵩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