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4〕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11月19日印发《关于嵩县2024年度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996号),同意我县征收田湖镇洒落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8000公顷,其中耕地0.800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地范围:征收田湖镇洒落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8000公顷,其中耕地0.8000公顷。
四至范围:地块位于田湖镇洒落村。东至洒落村水浇地;南至洒落村水浇地;西至洒落村水浇地;北至洒落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嵩县G208国道嵩县田湖高速互通服务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通告期限
本通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嵩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嵩县白云大道国土资源交易大厦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征收所在地政府,及时清理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时移交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收土地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四)联系电话:嵩县自然资源局505室0379-66339818
监督电话:嵩县自然资源局605室0379-66337698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