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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嵩县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来源: 时间:2024-12-28

嵩政通〔2024〕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嵩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嵩县城关镇、何村镇境内,约5.8060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种植园用地0.1382公顷、乔木林地4.6713公顷、灌木林地0.9965公顷,涉及城关镇韩村、青山屯村和何村镇李村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嵩县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利用项目的建设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嵩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等要求,嵩县人民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局委和城关镇人民政府、何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和村民小组干部组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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