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嵩县田湖镇人民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555号),同意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2.1707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180公顷,共计2.288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该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田湖镇田湖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田湖村林地、水浇地;南至田湖村旱地、水浇地;西至田湖村公路用地,北至田湖村林地、水浇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田湖镇田湖村集体耕地0.6289公顷、其他农用地1.5418公顷、建设用地0.1180公顷,以上合计2.288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田湖村 |
2.2887 |
4103250301 |
63.00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6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等。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嵩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9-66339818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