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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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全县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我县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各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本通告由禁放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应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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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