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1〕7号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源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办法》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用猎捕工具、猎捕方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我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弓弩、弹弓、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二)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狗撵、驾车追赶、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等其它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止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情形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举报方式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举报电话:嵩县林业局0379-66311045,嵩县公安局森林分局0379-6631125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特此通告。
嵩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