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2〕10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在县域范围内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县城范围:陆浑大道以西,刘家岭坡跟以东,东关大桥以南,何村崖口以北。
乡镇范围:何村乡:罗庄村、谢岭村、桥头村、箭口河村、何村村、吕岭村、黄村、瑶北坡社区、凤翔社区;旧县镇:旧县村、伊龙社区;大章镇:大章村、水沟村;黄庄镇:黄庄村、河东汝南社区;白河镇:白河街村、惠安社区;饭坡镇:饭坡村、知福社区;车村镇:车村村、龙王村、幸福家园社区;大坪乡:大坪村、西源头村;德亭镇:德亭村、德福苑社区;陆浑镇:桥北村、万安村、柏坡村、崇都社区桥北搬迁安置点、锦陵社区桥北搬迁安置点;田湖镇:毛庄村、新和店村、田湖村;闫庄镇:闫庄村、西岩社区;木植街乡:北岭村、木植街村;纸房镇:上窑社区、明理社区;九皋镇:九店村、鹤鸣家园社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烧种类
按照《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实行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加强“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原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嵩县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关于“禁燃区”“禁煤区”工作与《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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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