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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计生政策

来源:法制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计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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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8)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二)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11日以后出生,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960元。

(三)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的扶助金;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的扶助金。

(四)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人每月奖励不低于二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

3)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4)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5)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

(六)接受手术的奖励优待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七)其它奖励优惠优待政策。

1)洛阳市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当年度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从2009年起,每人每年发放600元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2)洛阳市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条件和标准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年满50周岁的一方(或双方)。每人每年发给800元或600元救助金。

3)洛阳市独生子女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条件和标准

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持有《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或配偶曾经有过生育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含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19331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一年发放一次。

4)洛阳市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费条件和标准

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及时、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5)洛阳市参合费资助条件和标准

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每户至少减免一人份参合费个人缴纳部分。

6)嵩县奖励优惠政策

①对于农村人均收入低于全村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家庭育龄妇女,大病住院手术、住院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新农合报销余款全额予以补贴。②双女绝育家庭子女大病住院手术,住院费用大3000元以上的,新农合报销余款全额予以补贴。③200811日以后的双女绝育家庭,提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元。④农村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家庭,提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3000元。⑤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安排。⑥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持有效证件到县境内县管旅游景点旅游,免收门票。⑦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取本科以上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800元。⑧计划生育家庭有意向发展沼气项目的,优先予以安排。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到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体检的,免收体检费。

(八)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九)其它处罚规定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二千元罚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公民认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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