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合规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封顶线260元。
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实行限额支付: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不低于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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