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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4-04-16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居住品质,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宜进行有效监管。以共建共享、统筹兼顾、文明和谐为出发点,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保障原有建筑及加装电梯结构安全,有序推进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由住建局负责起草,嵩县司法局组织立法审查。2024年 月 日,县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嵩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市场运作、安全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在保障原有建筑及加装电梯结构安全,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一)实施主体。

申请主体:

1、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所属单位(社区)。

2、以单元(栋)为单位提出申请的,以下人员可以做为申请人:

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书面委托1-3名业主。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所属单位(社区)。

施工主体:

1、设计单位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

2、图审单位需具备一类图审机构认定书。

3、土建施工单位需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施工、钢结构施工资质。

4、监理单位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

5、电梯安装单位需具备B级以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二)加装条件

1、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是经规划部门认可的房屋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2、加装电梯意见征求范围基数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加装电梯应当征求上述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占用公共通道且不影响消防安全的,还应征得四邻同意。

3、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需包含既有建筑(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电气安全、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安全。

4、加装电梯项目不得超出原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

5、未办理规划备案、施工登记、工程报建的加装电梯项目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核发使用登记证。

四、职责分工

电梯加装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属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局立案查处,限期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对拒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强行施工的,依法拆除并强令回复原貌。

五、实施程序

1、矛盾化解处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即:首先应当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未协商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乡镇组织调解。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在调解中予以优先照顾。“一诉”为:如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应引导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矛盾化解后,由所在乡镇或社区出具公示及调解情况证明方可进行施工。

2、分时段办理

针对前期(2023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且无纠纷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社区)和组织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规划备案告知单

2.加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签字意见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3.所在乡镇或社区出具公示及调解情况证明(附件2)

4.加装电梯设计图纸(电子版和纸质版)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电梯公司出具的设计承诺书。

8.2023年12月31日后办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解读部门:住建局

解读人:郎建伟 ???????联系方式:0379--66333617


相关链接: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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