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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汇编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4-08-01

一、优惠奖励政策

(一)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嵩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这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已获新兴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新的支持项目。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贷款贴息、建设补助或奖励三种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安装、技术转让、产品(或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表彰奖励等。每个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方式进行支持。

1.采用建设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重大示范项目,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3.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对当年开工、当年投产的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的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新列入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规上企业入库奖励及优惠政策

4.对于首次达到规上标准且通过证入库的工业企业,当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对于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通过认证入库的大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高于限额标准一倍入库的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6.每年营业收入高于全县上报平均增速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的统计人员给给予5000元奖励。

7.按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的个数,对行业主管责任单位、所属乡镇每个分别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

8.每入库一个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对单位统计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排名前3位的乡镇,分给予1万、0.8万、0.5万工作经费。

9.鼓励在库工业、商贸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扩大经营和销售规模的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30%、40%、50%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同时,实际入库税金增长30%、40%、50%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10.给予扶持奖补

新入库的规上企业,对企业本年度县区级税收收入超出上一年度的税收金额进行金额奖补,以企业上一年度县区级税收收入为基数,连补三年。原则上每年1月25日前对上一年度“四上”新增纳统企业奖补到位。

11.优先保障要素

已入库的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土地、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生产要素,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优先推荐参评

对于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知(著)名商标;优先推荐参评“诚信经营户”、“纳税信用等级”,可享受“首事不罚、及时消除”政策;每年组织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优秀企业家,免费参加市级以上的培训活动和农博会、进博会、广交会、旅博会等节庆活动。

12.给予融资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优先给予应急转贷资金、融资担保支持。支持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向上争取资金。积极推荐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申报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专项资金及贴息资金扶持项目。策划组织举办政银企对接会,实现银行、企业有效衔接,互动双赢。

13.开辟绿色通道

对已入库的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强化规范引导,在办理项目审批、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时,采取“首问负责”“特事特办”“限时办结”等方式优化服务。

14.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加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政策宣传,引导指导县内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入驻网上商城,并鼓励县内各预算单位采购本县入驻电商产品。鼓励县内各预算单位优先采购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的相关产品。引导县属规上和“准规上”企业相互采购商品。

15.纳入白名单服务

县政府将对规上企业统一授牌,并纳入白名单服务,享受“安静生产日”政策,除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等特定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到挂牌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确需检查的需提前向县规上企业培育和升规纳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发生。

16.开展上门指导服务

县统计局统筹做好全县入库业务指导,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职能,归口搞好统计会计上门服务,其中科工局负责工业企业、商务局负责贸易企业、发改委负责服务业企业、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探索以政府购买方式,聘请第三积极主动深入企业开展统计会计服务,搞好入库业务指导。

17.给予社会荣誉

加大宣传和典型引导力度,在“云上嵩县”开辟“企业家风采》专栏,重点对规上企业和拟入规企业的优秀企业家,进行大张旗鼓宣传,积极培养一批企业领军人物。对拟入库的“准规上”企业家升规纳统后,享受色畅游嵩县 A 级旅游景区和免费入住3间次旅游 VIP 定点酒店。经规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本人申请,其子女可在县内各学校优先就学,其配偶(如属在职职工)职级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18.给予政治待遇

对政治素质较好、社会影响力大的规上企业和拟入库“准规上”企业的优秀企业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推荐评比时,在工商联、工青妇等群团人事安排时,要给予重点考虑。

二、科技创新奖补

(一)创新主体梯度培育补助政策

1.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文件精神,加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力度,按市定比例给予县级配套奖补支持。

2.实施“春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3.实施“科升高”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嵩县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我县一年后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大力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创新龙头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5.大力培育“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入洛阳市“瞪羚”企业培育库,进行精准服务,以培育“瞪羚”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6.大力培育科技“雏鹰”企业和“独角兽”(种子)企业。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科技“雏鹰”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加入洛阳市“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加快研发平台建设。鼓励骨干企业自行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8.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创新龙头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首次通过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每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1万元。

9.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根据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结果,县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鼓励高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按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可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可加大支持力度,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当年同时符合两级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11.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分别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配套奖励。

12.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项目并在嵩县落地转化的,获一等奖落户项目县财政给予5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获二等奖落户项目县财政给予3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获三等奖落户项目县财政给予2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

13.鼓励企业与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合作。共建院士工作站,经省科技厅批准建立且正常运行的院士工作站,对建站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行业组织、骨干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14.国内发明专利奖励: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5万元;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奖励0.5万元。提交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在取得国际检索后每件奖励0.5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授权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缴纳的前6次年费,每年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个国家。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每件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60万元,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承担40万元。

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按照每件0.5万元给予补助,同一产品注册的商标最多补助2件,一个企业一年内国际商标注册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15.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市级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

1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30万,获得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一等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的,每项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60万元,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承担40万元。

17.对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对获得区域商标品牌认定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区域商标品牌标准另行制定)。

19.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通过贯标认证且在首个认证周期获得专利授权量增幅较大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组织,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0.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贷款银行按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笔贷款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银行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发生贷款本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按4:6实行风险共担,针对同一企业给予合作银行不超过50万元的补偿资金;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按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商标质押利息补贴待省有政策,按照省政策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对以专利权出质质押的企业,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以商标专利混合质押的企业,只按照商标或专利质押其中一个标准享受财政补贴)。

引导企业投保获权和保护维权专利保险。对积极投保的企业按投保保费50%予以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2万元。

21.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评定的申报主体,给予30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认定的申报主体,给予50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22.对被国家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品牌机构、高校(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平台等奖励20万元。

对列入国家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3.对新建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按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对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开展绩效考评,对考核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

24.国内知识产权案件,对维权的权利人予以援助,根据当事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按50%比例给予援助,每起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维权当事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专家费按60%比例给予援助,每起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5.对为本市知识产权维权及纠纷调处提供专业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及参与纠纷调解的知识产权专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参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的知识产权专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6.积极开展“中国专利周”、“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知识产权日”等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支持,每次不超过10万元。

27.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对企业参展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在洛阳举行的各种展会,根据需要设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点),搞好宣传、咨询、受理投诉、维权援助等工作,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每次展会维权保护不超过5万元支持。

28.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对列入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对省级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级学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

(三)金融贷款

29.中长期贷款

根据国常会要求,全国释放1.5万亿中长期贷款,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等16个领域128项类别项目,对贷款项目政府将给予2.5%的贷款贴息,贴息时间暂定2年。此项政策系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府专项债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延伸和扩容,引导企业积极申报中长期贷款对缓解资金压力、扩大有效投资意义重大。

30.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

中央财政对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申报贷款贴息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前签订贷款协议且已支付设备购置首批货款的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贷款,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以不高于仁、平等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适当倾斜,鼓励企业更多采购国产自主品牌设备。

31.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1)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总部经济扶持

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1.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并给予4年内免租金扶持,以年度为单位,年初缴纳,年中、年底分两次返还,物业费、电费等由入驻企业承担。入驻企业一年内如没有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税款,根据相关政策,将劝其主动搬离。对企业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购置之月起按该房产在县内实际缴纳房产税地方净留成的100%每年度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4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对确需购地自建总部基地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在我县净入库县级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重大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国内500强、行业10强及其它重大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经认定落户我县的总部企业,达到扶持条件后自工商注册之日起4年内给予分档扶持,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方法。对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与扶持,具体如下:

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3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5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500万元(含)-800万元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7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8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8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含)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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