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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嵩县县级2011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8-10-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嵩县实际情况编制的《嵩县县级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县属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中央、省和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财政性贷款、赠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纳入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未列入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凡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及服务类采购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五、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着力做好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推进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继续做好节能环保和社会关注、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要在坚持做好集中采购工作的同时,加强分散采购的管理。

一是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的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二是分散采购实行统一预算,先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杜绝先采购后申请和重复采购现象。分级管理,统一考核的管理方式,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快捷方便、高效节支的原则。

三是在分散采购过程中,采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四是采购人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分散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管理规范、相互制约的机制,及时报送有关分散采购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是财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六是分散采购活动所发生的质疑,询问与投拆,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做到应采尽采,确保全县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2%以上。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行为,强化廉政建设,节减经费开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服务类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实行定点或协议供货的方式规范服务类采购,同时将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对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七、严格公务用车审批,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轿车定编审批管理,既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支出的有效手段,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今年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实行从严控制审批。各乡(镇)、县直部门要严格按照《洛阳市小汽车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坚持按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批,杜绝超标准、超编制购车、未经审批私自购车、先买后批、公车入私户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行为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嵩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379-663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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