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告知以下事项:
如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核准程序进行相关事项办理。如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备案程序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企业应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已核准、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需要变更已核准,已备案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已备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变更已登记信息,并告知核准、备案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7、企业如未按上述告知事项进行核准、备案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建设的,核准、备案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被告知者: 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