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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公示(2023年11宗)

来源: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3-19

嵩县车村镇陈楼村无证采矿案

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车村中队在车村镇陈楼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车村镇陈楼村后楼房沟陈长生承包林坡内违法开采低品位萤石矿石资源。经查,当事人为刘某某,男,现年55岁,家住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太平村;当事人陈某某,男,现年37岁,家住嵩县车村镇陈楼村陈东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0月28日晚上,二人到车村镇陈楼村后楼房沟陈长生承包林坡内以前的民采老洞内竖井利用电镐等工具开采萤石矿,获取违法所得150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罚没款共计180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96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12月9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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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何村乡东凹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11月9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何村中队在何村乡东凹村巡查时发现,用两台挖掘机施工,拟开采硅石资源。经查,当事人为赵某某,男,现年45岁,家住嵩县何村乡东凹村六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0月16日开始用两台挖掘机,欲开采硅石资源,后经主管部门查处停止施工,经现场测绘剥离山体面积为27.83平方米,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20000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92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12月29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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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田湖镇田湖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8月15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田湖中队在田湖镇田湖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利用夜间在田湖镇田湖村开采砂石资源。经查,当事人为陈某,男,现年32岁,家住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当事人2023年8月15日利用夜间在田湖镇田湖村12组盆景园后树林内动用挖掘机、运输车等设备开采砂石资源,并将采出的砂石料非法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215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215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2430 元,罚没款共计1458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84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9月6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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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车村镇车村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6月19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车村中队在车村镇车村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嵩县车村镇车村村老代沟组开采萤石砂资源。经查,当事人为李某某,男,现年57岁,家住嵩县车村镇车村村老代沟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6月9日至10日,在嵩县车村镇车村村老代沟组动用挖掘机一台、两辆单桥车开采萤石砂资源,共开采13车156吨萤石砂石进行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092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092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2184 元,罚没款共计 13104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80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8月14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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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木植街乡浦池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9月10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木植街中队在木植街乡浦池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木植街乡浦池村杨寺组开采萤石矿资源。经查,当事人为朱某某,男,现年49岁,家住嵩县木植街乡浦池村后村组。当事人在2023 年9月5日开始,擅自在嵩县木植街乡浦池村杨寺组动用风钻、 车辆等设备开采萤石矿资源51.25吨,获取违法所得164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64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968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99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11月21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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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白河镇白河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1月5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白河中队、车村矿管站在白河镇白河村巡查时发现,有人白河镇白河村永寺沟违法开采石英资源。经查,当事人为宋某某,男,现年52岁,家住嵩县白河乡上河村南湾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月 5 日开始,组织人员、机械、车辆,在嵩县白河镇白河村永寺沟违法开采石英资源,共采出石英矿200余吨,并以每吨80元人民币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6667?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6667元人民币,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0%的罚款,罚没款共计2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国土资执罚〔2023〕10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2月7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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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纸房镇朱王岭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3月8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纸房中队在纸房镇朱王岭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纸房镇朱王岭村瓦牙沟开采出硅石资源。经查,当事人为黄某某,男,现年35岁,家住嵩县德亭镇庄科村。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 年3月7日开始,擅自在嵩县纸房镇朱王岭村瓦牙沟动用人员、设备采石,剥离地表、山体面积约30平方米,开采出硅石资源230吨,获取违法所得133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3300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2660元,罚没款共计1596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24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4月8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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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车村镇车村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1月11日,嵩县自然资源局车村矿管站在车村镇车村村巡查时发现,有人车村镇车村村老代沟组违法开采萤石矿石资源。经查,当事人为李某某,男,现年39岁,家住嵩县车村镇车村村老代沟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月10日开始,组织人员、挖机,在嵩县车村镇车村村老代沟组违法开采萤石矿石资源活动的行为,共采出萤石资源200余吨,并以每吨80元人民币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6667?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6667元人民币,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0%的罚款,罚没款共计2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9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2月7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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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无证采矿案

2023年1月28日,嵩县自然资源局城关矿管站在田湖镇腾王沟村巡查时发现,四川东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在田湖镇腾王沟采违法开采砂土资源。经查,当事人为四川东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法人崔某某),男,现年48岁,住所(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阳桥街26号。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11月份开始,组织人员、挖机、车辆,在嵩县田湖镇腾王沟采用露天开采的方式进行开采砂土资源,共采出砂土资源10800余方,获取违法所得270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7000元人民币,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0%的罚款,罚没款共计324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17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3月20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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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车村镇小豆沟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1月16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车村中队在车村镇小豆沟村巡查时,发现有人车村镇小豆沟村韭口组水库旁挖萤石渣资源。经查,当事人为郭某某,男,现年51岁,家住嵩县九皋镇宋王坪村南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月14日开始,擅自在车村镇小豆沟村韭口组水库旁动用人员、设备挖萤石渣,获取违法所得143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3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2860元,罚没款共计1716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12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2月2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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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田湖镇洒落村无证采矿案

2023年2月3日,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田湖中队接到田湖镇政府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函,称在田湖镇洒落村挖坡取土。经查,当事人为关某某,男,现年60岁,家住嵩县田湖镇于岭村一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12 月28日和29日利用夜间在田湖镇洒落村村北动用挖掘机、载货车等设备挖坡取土,并将挖的土非法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43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3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2860 元,罚没款共计I1716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3〕11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3年2月20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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