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1)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吸纳就业见习支持政策;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县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4555”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对具有嵩县户籍且年满“4555”(女同志满45周岁,男同志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先缴后补贴原则,每月补贴100元,其中养老保险每月补贴70元,医疗保险每月补贴30元。
4.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对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5.开业补贴支持政策
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6.实体运营补贴支持政策
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可申请运营费补贴。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7.大众创业扶持政策
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5年以内。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因素,评审通过的可分别获得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