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务工人员交通补贴
1.对象:全县脱贫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劳动力,在省外务工发生的交通费用。
2.标准:脱贫户(不享受政策除外)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年收入达到1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就业补贴200元;达到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就业补贴300元;达到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就业补贴500元。
责任科室:人社局农民工办公室(418室)
咨询电话:0379-66338808
省外务工人员交通补贴
1.对象:全县脱贫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劳动力,在省外务工发生的交通费用。
2.标准:脱贫户(不享受政策除外)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年收入达到1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就业补贴200元;达到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就业补贴300元;达到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就业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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