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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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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通〔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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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县碧水蓝天工程,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县政府决定划定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限行区域:行政路(含)以东,金城路(含)以西,石磊街(含)以北,广源街(含)以南区域。201611日起,在现有限行区域基础上,全县辖区内高速公路(洛栾高速公路)全面实施限行。


二、限行时间


每日8时至18时。


三、限行车辆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两轮、三轮摩托车除外)。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工程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四、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按照《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个人拒绝抽测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拒绝抽测的,处以1000元罚款。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随车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以罚100元、记3分处罚。


本通告自201591日起实施。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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