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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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通〔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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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县碧水蓝天工程,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县政府决定划定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区域。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限行区域:行政路(含)以东,金城路(含)以西,石磊街(含)以北,广源街(含)以南区域。2016年1月1日起,在现有限行区域基础上,全县辖区内高速公路(洛栾高速公路)全面实施限行。
二、限行时间
每日8时至18时。
三、限行车辆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两轮、三轮摩托车除外)。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工程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四、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按照《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个人拒绝抽测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拒绝抽测的,处以1000元罚款。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随车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以罚100元、记3分处罚。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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