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文〔2018〕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县是矿产资源大县,矿业作为我县支柱性产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支撑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在矿产资源领域尤其是矿山布局、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一些问题,亟需研究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布局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矿产资源战略和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规划,统筹开发保护,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严格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合理布局。划定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重点开发区和禁止、限制勘查开发区。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矿业权区划后向社会投放矿权。持续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拉长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解决因矿山小、散、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严格矿山开采准入条件。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1.对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粘土(以下简称砂石土)矿产,在拟出让采矿权前,应充分考虑辖区资源赋存状况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科学研判辖区内矿产资源需求总量、供给能力和辐射范围等因素,对采矿权数量实行矿业权总数控制,超过规划目标总数的,一律不得新立采矿权。对达不到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矿山限期整改,对到期整改不达标的矿山,将由县政府对其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2.新立砂石土采矿权必须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3.拟出让砂石土采矿权的矿区应由政府财政出资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查明整体资源储量,达到规划确定的采矿权出让条件后再出让采矿权。
要合理确定辖区内砂石土类矿山总体开采规模,稳妥有序投放砂石土类采矿权,实现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供需平衡,提升我县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强化环境保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理念,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构建生态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一)严守矿山开采生态红线。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审查工作,对没有依法相关保护与治理方案(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批准采矿权新立、延续与转让变更申请,矿山不得开工建设;矿山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幅度减少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开采矿山。已设露天矿山2020年前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周边禁止露天开采范围内的露天矿山要在2020年前全部整改关闭到位。
(二)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构建缴存与治理相匹配、返还与治理相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使用新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大力推进“边开采、边治理”的治理方法,确保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达到标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新模式。
三、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责任,规范矿业权人行为,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监督与服务新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督察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督察的作用,落实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环保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管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和涉及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供电管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矿山企业联合审批制度,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全环节无漏洞监管,促使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