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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综合科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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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嵩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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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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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九部门召开的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全县所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清理。对于已换发证牌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有关部门要予以复核,对违法从事生产造成肉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复核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未换发证牌以及《设置规划》颁布之后新建、迁建、改扩建的生猪屠宰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630日前,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照《洛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意见》(洛政[2009]125号)要求,完善我县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三)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

三、严格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工作时限: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20122月中旬至7月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2215日至315日)。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12316日至331日)。组织定点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

第三阶段:审核清理阶段(2012430日至531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261日至731日)。

(二)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县商务、畜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本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县商务部门,经县商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四、清理审核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商务、畜牧、财政、工商、质检、卫生、环保、食药监、工信等部门参加的嵩县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各乡镇也要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信、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畜牧部门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不再进行生猪及肉品检疫。

(三)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

(五)各乡镇从315日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和30日将相关情况报县商务局,并于320日、5月底前将本乡镇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县商务局,工作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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