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嵩政办〔2013〕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39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洛政办〔2013〕13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全面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各乡(镇)、各部门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2010年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依法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文方向为下行文。)
三、清理重点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
(二)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的,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
(三)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不一致的。
(四)与国务院部门和省、市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的。
(五)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或同一事项重复发文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2005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其他需要废止或修订的。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
全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编办、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采取集中清理的方式进行。由县法制办牵头负责清理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3年12月11日开始至2014年3月1日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3年12月11日至15日)。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清理范围的要求及时将本机关、本部门制定的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原件上报县法制办。
(二)清理审查阶段(2013年12月16日至25日)。由县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清理意见有异议的,制定机关可以作出说明,由县政府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3年12月26日至31日)。由县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期限报市政府。
(四)汇编公布阶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1日)。由县法制办汇总整理继续有效、修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于12月16日之前将本单位制定的文件目录(含电子文档)和规范性文件原件报县法制办。
(二)强化监督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期间,县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上报材料不及时、有错不纠、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长效监督机制。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联系电话:65208822 电子邮箱:sxfzb2010@163.com
?????????????????????????????2013年12月11日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