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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嵩政办〔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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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嵩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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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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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察。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察;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相结合;
(四)教育、惩戒与预防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监察职责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职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它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交易活动规定的各种行为,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县本级和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章 行政监察内容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情况;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场内组织、服务、管理职责情况;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
(六)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它行政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它依法依规应当实施行政监察的事项。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中介代理机构和评标(审)专家实施严格监管,建立考核淘汰机制,及时调整不适宜继续承担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和评标(审)业务的专家评委。
第四章 行政监察方式
第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专项检查、现场监督、电子监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方式,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
第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它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监察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
第十条 监察机关可通过监督库抽取监督员或直接派员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现场监督,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它监察对象依法履职情况。
现场监督员要严格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纠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报告监察机关。
现场监督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可向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
监察机关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结。属于其它监察机关管辖的,移交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属于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管辖的,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转办、督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或案件。
行政监管部门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投诉或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转办或督办的监察机关反馈调查情况,沟通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察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交易组织、服务、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
派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检组监察室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发现场内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监察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审批、审查、核准、备案的;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进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履约等监管不力的;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四)违规泄露交易信息的;
(五)发现场内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制止不力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规定履行交易的场内组织、服务、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进场交易申请的;
(二)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交易服务的;
(四)违规泄露交易信息的;
(五)发现场内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制止不力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审)委员会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不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的;
(三)不按规定发布交易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制定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文件的;
(五)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审)委员会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定的;
(七)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八)组织、参与、放任、默许围标、串标行为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它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失职、渎职、受贿、泄密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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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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