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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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201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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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我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县建立工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到2015年6月底,建立健全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七)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小型水库。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镇)、村管理的,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现由电力、旅游等部门建设管理的,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
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原则上属地方政府所有。
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区渠道上的小型水闸归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权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他小水闸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淤地坝、小型水电站。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要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县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等部门参与完成。首先各部门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必须对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明确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小型水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并为小(1)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其中电力、旅游等部门或行业所属的小型水库,所属部门或单位(业主)为管护主体。水库管护主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逐座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责任。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模式,可以按乡(镇)或按流域对小型水库实行物业化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中小河流及堤防。县水利局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按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对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至200平方公里(含)跨县、跨乡的河道,河道主管部门可以组建河道专管单位;200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及堤防实行集中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乡级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淤地坝。县水利局是淤地坝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大型淤地坝(骨干坝)的运行管理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按产权所有权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县水利局是上述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所有权拥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以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
县水利局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给予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水库、淤地坝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中央财政将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
县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适当补助。
1.建立县级城乡供水维修养护基金。多渠道筹措供水基金,建立健全供水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用于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和扩大再生产。
2. 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水库、淤地坝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建立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
3.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切实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定,县乡财政根据情况每年可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发展小型水利建设,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小农水重点县和“五小水利工程”项目,对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建设。
5.鼓励通过水利投资集团平台融资发展水利。按照水务一体化改革要求,成立水务投资集团,通过融资平台进行水利项目融资,增加准公益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总量,推进水利事业加快发展。
6.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建设。
7.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信贷投入机制。培育所有权融资主体,通过水利工程抵押进行信贷融资。抓好小型水利工程参与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1.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水库管理依托小型水库管理所,每座小(1)型水库都要成立机构驻库管理,每座小(2)型水库要落实2名协管员管理。骨干淤地坝应成立管护中心,每座骨干淤地坝都要成立机构驻坝管理,中小型淤地坝相关乡镇可参照县方案执行。河道堤防工程由县河道管理所负责管理。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由县水利部门成立农村供水总站或供水公司,各乡镇要成立供水分站或分公司。水电站要进一步优化公司化管理模式。县财政、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全县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区域内水资源科学有效配置。
2.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对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县水利部门要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水户协会总会,在乡镇设置用水户协会分会、村级设置用水户小组,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不低于90%,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管理覆盖面达100%。
3.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塘、堰闸、泵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要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岁修,加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所有,所有单户水利工程一律实行农户自主管理。
5.培育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结合基层抗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建设,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依法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管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以及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1.建立水权交易流转平台。积极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水权交易流转平台,实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有效流转,规范水权交易流程,完善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及其他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机制。
2.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县水利部门对乡镇水利服务站人员、乡镇水利服务站对村级水利员分级分片开展业务专项培训和技术指导制度,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
3.加强行业监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作用,尤其是要利用乡镇水利服务站、村级水利员专业优势,搞好指导服务,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由政府主导,水利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编制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全力推进。县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专门成立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水利局还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领导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改革工作,解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各乡镇水利服务站,各乡镇水利服务站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级监督考核,村级水利员具体承担小型水利工程日常事务工作。将分项考核结果分别在县乡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提高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透明度。
(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采取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方式,切实抓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供给制改革试点。县水利部门根据不同工程类型选择不少于3个乡镇作为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搞好确权颁证发放,完善水权交易流转流程,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资金渠道,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明确节点,严格验收。
2014年8月:完成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
2014年10月:以乡镇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2014年12月:以乡镇为单位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2015年3月:以乡镇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2015年5月: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
2015年6月: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做好省市财政、水利部门核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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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