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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烟叶税收单独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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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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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我县烟叶产业发展,调动各种烟乡(镇)烟叶生产积极性,鼓励烟叶生产向产烟大乡集中,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烟叶税收实行单独核算,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算原则
从2015年6月1日起,烟叶税收不纳入各乡镇收入计划数,嵩政〔2015〕16号文件确定的各乡镇收入计划总数不变,不包含烟叶税,烟叶税实行单独核算。根据烟叶税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乡留成按照乡(镇)超收多留,短收少留的原则,采取相应留成比例。县财政留成部分主要用作烟叶发展基金支持烟叶生产发展。年终结算,县乡留成部分单独计核兑现,与综合税收完成情况不相互抵顶。
二、目标任务
2015年烟叶税收目标任务,按《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烟叶生产工作的意见》(嵩政〔2015〕12号)文件确定的税收任务为考核基数。以后年度目标任务依烟草部门上级单位当年下达的合同计划任务,由县财政局、县烟草公司(县烟叶生产办公室)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统一测算后下达各乡(镇)。
三、核算办法
1、以乡(镇)为单位,完成烟叶税收任务考核基数,按二八分成,20%留县财政,80%返还乡(镇)。
2、以乡(镇)为单位,超额完成税收任务,超过考核基数部分10%留县财政,90%返还乡(镇)。
3、以乡(镇)为单位,未完成税收任务,按实际完成数量县财政留40%,返还乡(镇)政府60%。
4、为鼓励烟叶生产逐渐向产烟大乡集中,对合同种植烟叶面积在10000亩以上乡(镇),完成烟叶税收任务考核基数,按一九分成,10%留县财政,90%返还乡(镇)。
5、为促进现代烟草农业发展,推进高标准烟草农业生产示范园区建设,对落实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旱能浇、涝能排,品种优良,基本实现机械作业,且烟田全部实行土地流转的,烟叶税95%返还给乡(镇)。由县财政局、县烟叶生产办公室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本办法一定三年,其间如遇重大政策变化,再做相应调整。
四、相关要求
1、各乡镇要从烟叶税收中提取10%的烟叶生产发展基金,用于乡镇烟办的经费补贴。
2、各乡镇要从烟叶税收中提取10-20%的资金用于对种烟大村、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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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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