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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嵩政办〔2015〕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嵩县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外来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问题,推进全县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发改、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审计、工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时,应积极引导、支持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企业或将住所地变更为我县,协调中标企业到我县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证等相关证件,以确保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应征必征。

三、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在参加我县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时,凡主动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企业或将住所地变更为我县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相关优惠政策充分享受到位。

四、对于在我县中标的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支持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企业或将住所地变更为我县。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承包我县工程后,未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企业或未将住所地变更为我县的企业,应当在我县开始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落实中标企业与我县本地施工企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承担分包工程的我县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依法就地缴纳相关税收。

六、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未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企业或未将住所地变更为我县的,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于未依法提供或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在有效期内的,按本地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管理,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外来汇总纳税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承包我县工程后,尚未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企业或未将住所地变更为我县的,需依法向我县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对于没有依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企业,可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取得中标企业提供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后,方可支付相关款项。

九、税务部门应根据便于征管的原则,积极主动与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签订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目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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