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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的通知

嵩政办〔201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尽快改善县城空气质量,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务

(一)燃煤污染防治。除有脱硫除尘设施达标排放的洗浴燃煤锅炉外,拆除县城内其他燃煤设施。居民生活禁止使用散煤,必须使用优质型煤(硫份≤0.7%,灰份≤25%),并逐步实施清洁化替代。

(二)工业污染防治。县域境内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配套完善,且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区域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喷涂工艺、印刷工业禁止使用剂性涂料,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有条件的改用水性涂料。排污企业要派专人进厂驻守。要加强夜查和蹲守,严查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可采取限产限排措施,治污设施不完善的采取停工停产措施。

(三)扬尘污染防治。各类施工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工地转挡、覆盖喷淋、封闭作业、密闭运输、硬化绿化、洒水冲洗、湿法作业、择时作业、限时作业”等扬尘防治措施。要严格落实覆盖、喷淋降尘措施。所有施工区裸露工地必须全部覆盖;所有裸露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煤场、灰场、渣场必须全覆盖,现有喷淋设施必须正常投运,没有喷淋设施的要增加人工洒水降尘的频次。做好道路扬尘防治,现有洒水清扫车辆全部投入运行,非雨冰雪天重点区域以内每天8:00—20:00,每2小时洒水一次;重点区域以外的道路每天8:00—20:00,每3小时洒水一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到车。节前,各类工地(除抢险应急工程外)产生扬尘的作业一律停工停业。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县城区内禁止非绿标机动车通行,禁止大型货运车辆通行,降低机动车通行量。通过对机动车实行有效调控,降低机动车排放强度。

(五)农业和社会生活污染防治。县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市政部门要开展夜查工作,查处取缔车载流动烧烤摊位,没收烧烤器具。全县境内禁止焚烧垃圾、落叶、杂草和其他废弃物,严查擅自焚烧冒黑烟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要求

(一)迅速行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对重点区域开展排查摸底,在准确掌握排污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负总责,组织开展污染治理。

(三)当前措施。从即日起,我县根据市环保局每日对全市各县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查明原因,曝光存在问题的乡(镇)和县直机关部门,接受群众监督,并追究机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四)长效机制。自2016年起,县政府将向各乡(镇)政府下达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将空气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唯一标准,为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红线”,通过实施财政奖励扣缴政策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达标者奖励,超标者扣缴。

重点区域空气质量反映了各乡(镇)大气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是展示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窗口。希望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围绕建设宜居嵩县这个目标,切实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优先做好重点环境整治工作。

请各乡(镇)政府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县大气办备案。

联系人:葛锋??联系电话:66333615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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