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县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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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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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营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市容环境,特制定《嵩县县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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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县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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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县城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设施。
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创建办)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县市政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城关镇、何村乡、纸房镇、库区乡政府等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随地便溺等;垃圾进行袋装并放入垃圾桶(或环卫三轮车),无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现象;保持责任区临街、临巷的建筑物、围墙、电杆、牌匾、灯饰、橱窗等美观,无破损、脏乱和“牛皮癣”,同一建筑物广告牌匾标准统一;不乱设遮雨、遮阳蓬(伞),防护网设置规范;无外露炉灶,无油烟及噪声污染,无乱鸣乱放;无空调管直排水现象;临街建筑物立面整洁,无乱牵乱挂,晾晒衣物等现象。
(二)包门前绿化:按绿化部门要求保护树木花草,并有管理措施;门前花草无丢失及踏坏踏死现象,花坛内无行走、践踏绿化带及物品堆放现象;绿化树木无攀折损伤,无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钉乱搭现象;无将热水、污水、脏水尤其是带有腐蚀性的污水泼向花草树木现象。
(三)包门前秩序: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无占道修车、补胎、洗车现象;无乱搭建及无序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现象;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无乱摆摊点、占道娱乐现象;无违规散发广告、传单,无从事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
(四)包门前公共设施:对门前范围内的下水道、路灯、人行道、护栏、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等公益设施进行保护,无损坏现象;不将固体废弃物扫入下水道,若有堵塞及时清掏;无在门前焚烧垃圾现象;对他人的违章行为和破坏公用设施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全民参与、重在长效”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地处县城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门店和居民住户,责任区为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道牙;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的,从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二)责任区内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贸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广场、存车处,其进出口处有乱摆摊设点的,由集贸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存车处负责取缔,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门前四包”应达到下列标准:
门前环境卫生标准: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污水等行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等污染物;保持门前清洁,并对他人的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门前绿化标准:对树木、绿化带不攀折践踏,不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树木生长,对他人损毁花草树木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门前设施标准:无损坏、挪动公共设施现象,对他人的损毁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门前秩序标准:无乱牵乱挂、乱停乱靠等现象,无设置“店外店”、散发广告、乱设置遮阳雨蓬和占道经营行为,对他人的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签定“门前四包”责任书,并履行以下规定: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门前四包”工作,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二)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产权人或约定责任人按本办法要求自觉履行责任,并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自觉履行责任。
(三)接受“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县双创指挥部给予督办、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由县领导进行约谈,直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将“门前四包”责任制纳入文明单位、卫生单位考核评比范围。
第十条 对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较好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制止、劝阻和举报严重违反“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和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公务中,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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