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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县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县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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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办〔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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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营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市容环境,特制定《嵩县县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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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县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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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县城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设施。

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创建办)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县市政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城关镇、何村乡、纸房镇、库区乡政府等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随地便溺等;垃圾进行袋装并放入垃圾桶(或环卫三轮车),无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现象;保持责任区临街、临巷的建筑物、围墙、电杆、牌匾、灯饰、橱窗等美观,无破损、脏乱和“牛皮癣”,同一建筑物广告牌匾标准统一;不乱设遮雨、遮阳蓬(伞),防护网设置规范;无外露炉灶,无油烟及噪声污染,无乱鸣乱放;无空调管直排水现象;临街建筑物立面整洁,无乱牵乱挂,晾晒衣物等现象。

(二)包门前绿化:按绿化部门要求保护树木花草,并有管理措施;门前花草无丢失及踏坏踏死现象,花坛内无行走、践踏绿化带及物品堆放现象;绿化树木无攀折损伤,无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钉乱搭现象;无将热水、污水、脏水尤其是带有腐蚀性的污水泼向花草树木现象。

(三)包门前秩序: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无占道修车、补胎、洗车现象;无乱搭建及无序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现象;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无乱摆摊点、占道娱乐现象;无违规散发广告、传单,无从事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

(四)包门前公共设施:对门前范围内的下水道、路灯、人行道、护栏、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等公益设施进行保护,无损坏现象;不将固体废弃物扫入下水道,若有堵塞及时清掏;无在门前焚烧垃圾现象;对他人的违章行为和破坏公用设施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全民参与、重在长效”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区域划定:

(一)地处县城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门店和居民住户,责任区为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道牙;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的,从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

(二)责任区内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贸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广场、存车处,其进出口处有乱摆摊设点的,由集贸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存车处负责取缔,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门前四包”应达到下列标准:

门前环境卫生标准: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污水等行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等污染物;保持门前清洁,并对他人的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门前绿化标准:对树木、绿化带不攀折践踏,不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树木生长,对他人损毁花草树木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门前设施标准:无损坏、挪动公共设施现象,对他人的损毁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门前秩序标准:无乱牵乱挂、乱停乱靠等现象,无设置“店外店”、散发广告、乱设置遮阳雨蓬和占道经营行为,对他人的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签定“门前四包”责任书,并履行以下规定: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门前四包”工作,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二)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产权人或约定责任人按本办法要求自觉履行责任,并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自觉履行责任。

(三)接受“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县双创指挥部给予督办、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由县领导进行约谈,直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将“门前四包”责任制纳入文明单位、卫生单位考核评比范围。

第十条 对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较好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制止、劝阻和举报严重违反“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和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公务中,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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